福州除四害条例下月施行 本项立法全国首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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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1:00 新华网 |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的危害(简称“四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2日正式颁布《福州市除四害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本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新颁布的《条例》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细化,并从福州实际情况出发,设定了一些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除四害活动中的责任和措施的条款,以及对除四害经营和服务组织规范性管理的条款。 《条例》规定: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每年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象、消杀四害方案和消杀情况报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除四害专业协会应当在爱国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进行行业规范。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将除四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规定城市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农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一的大面积除四害活动。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经营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造成急性鼠药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情况,《条例》还对销售、使用除四害药品和器械作了明确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伪劣的或者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品和器械;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杀鼠剂的经营单位所销售的杀鼠剂应当属于国家许可生产的产品,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记者钟真)(来源:福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