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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审议物权法 保护私产添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1:27 人民网

  社论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物权法》草案,如果本法能在下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将有助于保护公共和私有财产权。

  按照罗马《法学总论》以来的传统定义,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而且,这种权利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包括政府及其官员,比如警察进民居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无证进入即为侵犯他人居所。

  当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前提是“应当给予补偿”。而且,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对物权的行使设置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政府在征收或征用时,必须具体说出根据什么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相信这样的规定将更为严格地约束政府的征用征收行为,从而给予私人财产权较为有效的保护。

  就德国现行《物权法》而言,其条文主要是规范不动产,即与土地、房屋有关系的权利。道理很简单,不动产对于个人来说,价值最大,它在社会上的政治和经济意义也更重要。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的生活资料也都是私有的,似乎没有人会主张不保护一个私人的牙刷、鞋或工资。但土地和房屋在中国的命运则坎坷得多,大量与此相关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极易遭到行政权力的侵犯。

  举例来说,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现行的法律始终没有给予清晰界定。于是,农民对于承包的土地没有长期预期,而当政府征地之时,农民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城市拆迁中,城市居民对于其世代居住的房屋及其土地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现行法律也没有细致的规定。政府通常仅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来处理拆迁问题,忽视了拆迁户事实上的权利。这些跟大部分人的生活、生命关系最为密切的东西,在法律上处于不明不白的状态,因而无法成为获得司法保障的长期稳定的权利,也就不具有抵御来自他人包括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

  此次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草案对这些现实中已经存在并成为市场运转基础的权利,予以了细致的规范,这将大大地促进财产权制度的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些获得了确定财产权利的个人,将成为人们所向往的良好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基石。

  不过,草案的这些规定还只是迈出了第一步。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护及《物权法》更详尽地对公共、私人财产权利作出法律规定,固然是法治建设上的一项成就,但当下的现实是,私有财产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实保护,并非由于立法匮乏,而是由于对侵害公共、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在政府制度层面上缺乏必要的事先防范制度,在司法制度中也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

  在形成完善的《物权法》体系的古罗马,物权是在诉讼中逐渐形成的,而后才被整理为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当我们拿来抽象的《物权法》时,恐怕也应当考虑,如何使法院更为独立,从而有能力受理有关《物权法》所规定的种种权利的诉讼。罗马《法学阶梯》说,“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而没有司法救济,就没有正义。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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