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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有恒产方有恒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3:53 人民网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物权法》草案,如果本法在下一次人大会上能获通过,将会有助于保护私人财产权。

  按照罗马《法学总论》以来的传统定义,所谓“物权”,是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物权法的另一个根本特征是“排除他人干涉”。

  就是说,对于一个人的物权,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比如说,警察进民居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无证进入,即为侵犯他人居所。

  当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或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前提是,应当“给予补偿”。而“根据法律规定”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是说,政府在征收或征用的时候,必须说出具体的根据什么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相信这样的规定将可以更为严格地约束政府的征用征收行为,从而给予私人财产权以较为有效的保护。

  国外有的《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不动产,也即与土地、房屋有关系的权利。道理很简单,不动产对于个人来说,价值最大,它在社会上的政治和经济意义也更重要。但我们与土地和房屋相关的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都没有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有时候不能得到有力的司法保护,极易遭到行政权力的侵犯。

  举例来说,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法律始终没有给予清晰界定。于是,农民对于其所承包的土地没有长期预期,而当政府征地之时,农民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地方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拆迁中,城市居民对于其世代居住的房屋及其土地究竟具有何种权利,法律也没有细致的规定。有些地方政府通常仅以“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来处理拆迁问题,从而忽视了拆迁户事实上的权利。

  这次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现实中已经存在、成为我们的市场运转的基础的权利,予以了细致的规范,将大大地促进财产权制度的落实。而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些获得了确定的财产权利的个人,将成为人们所向往的良好社会与政治秩序的基石。

  不过,制定《物权法》,也仅仅是第一步。私有财产获得宪法保护及《物权法》更详尽地对公、私财产权利作出法律规定,固然是法治建设上的一项成就,但当下的现实是,一些地方私有财产之所以不能得到切实保护,并非完全由于立法匮乏,而是由于,对于侵害公、私财产权的行为,在政府制度层面上,缺乏完备的事先防范制度,在司法制度中,也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事后救济手段。

  这需要在该法律通过并颁布实施以后严格执法来改变。(本报特约评论员 姚中秋)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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