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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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3:58 人民网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认为,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物权法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希望这部重要的法律能够尽早出台。 1 关于遗失物 遇拒付费拾得人可留置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而物权法草案对此有不同意见,该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过失损毁遗失物应担责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20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在机关学校等单位,或者在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的,可以送交该单位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对拾得人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权利人不领取的情况,拾得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不知道相关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草案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关于小区管理 业主会议有权更换物业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该规定使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对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可以制定有关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自行管理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认为不合适的,有权更换。 住宅改餐饮须全体业主同意 在如今的高层住宅中,有人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餐饮娱乐商业用房,不仅影响了其他业主的生活,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草案为此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均应当经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音,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必要措施。 3 关于建筑物 空调滴水 不得扰邻 在不少地方,有的新建楼房严重影响相邻住房的通风采光,今后这种行为将被禁止。物权法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草案规定,建筑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于相邻的不动产;安装空调等设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对相邻的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均据新华社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4日第02版) -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