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重判“毒鼠强”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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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0:36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石中原)今年以来,阜阳市两级法院依法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判罚了一批谋取非法利益的“鼠药”贩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阜阳市的部分乡镇街头集市,以往不仅摆摊设点买卖鼠药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走村串户卖药上门的现象也很常见。随着鼠药化学成分的更新,其对社会和环境的危害性日益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在近年来农村发生的投毒犯罪中,95%以上都是利用“毒鼠强”作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把“毒鼠强”列为“禁用化学品”,但仍有一些人为谋取非法钱财,以身试法,公开贩卖销售“毒鼠强”。如太和县蔡庙镇农民刘保军,2002年至2003年间,先后从阜阳购买“毒鼠强”原粉250公斤,氟乙酰胺570公斤,分销给他人,被阜阳中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界首市个体商贩肖西坡,曾因从事鼠药批发及零售经营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不思悔改,又四处购买“毒鼠强”原粉等计400公斤,分别销售给他人,日前被阜阳中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辩解自己先前不知道买卖鼠药是犯罪,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事实上,《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司法解释出台,到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间已有3年。对于那些应学而不学,应知而不知的情形,法律自然不予同情。但是,对于那些偏僻落后的农村、文化程度低的农民群众来说,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的确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