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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北京“新交规”新变化、新冲击(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2:37 人民网
  编辑:李颖

  编者按:51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2004年10月22日下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无过错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等新规定,在经历了近三个月的全国关注后及议论后,有了一个正式的说法及实施时间。那么“新交规”新在何处、变在何处、给相关行业及人们的观念带来了什么样的冲击,让我们作一回顾及分析。
特别策划:北京“新交规”新变化、新冲击(组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

  要点:
特别策划:北京“新交规”新变化、新冲击(组图)
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起草人详解“新交规”特点:

  新交规与国家上位法并不矛盾

  新交规与国家上位法并不矛盾,比如73条“机动车无过错按国家规定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责任”内容,只是没有确定减轻多少,而这正应该是地方法规需要发挥、完善的地方。总的来讲,北京新交规最大特点就是细化、完善法条的可操作性。

  新交规一个原则就是体现民意

  新交规的一个立法原则就是体现民意。比如“骑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取消自行车登记”等一系列法规,就是基于这一想法制定的。

  许多内容对于北京都是第一次

  新交规是落实《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一部地方法规,也是北京市第一个地方人大立法,因此,许多与此相关的环节、内容都成了第一次,比如“首个立法听证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交通协管员的任务是。

  罚款具体化更有利于公证执法

  制定为具体数字更有利于公证执法,所有人头脑中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犯了这样的错误,就是这样的惩罚,这主要是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的。落到实处,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对应法规,这是本次立法的最根本想法。

  立法目的是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这是立法要达到的目的。“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就是为达到这个目的制定的,一个重大工程上马前要经过交通方面评估,考察其建成后是否会成为交通障碍,这势必会减少道路资源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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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北京“新交规”新变化、新冲击(组图)
“新交规”凸显七大变化

  变化一:自行车登记条款被取消

  根据委员和市民提出的“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工作成本,以及实施达不到一定的效果”等意见,“新交规”取消自行车登记规定。

  变化二:公交车单排等候进站被删除
特别策划:北京“新交规”新变化、新冲击(组图)
“新交规”在原草案的基础上很好地协调了公交车进站有序和道路畅通之间的矛盾。根据市民提出的,“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依次单排顺序驶离停靠站的规定,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从而影响出行”等意见,修改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公交车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以及“公交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在有序的基础上实现道路的畅通。

  变化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第一时间保护受害人

  “新交规”中特别新增条款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保护。第69条规定: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第72条同时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变化四:明确交通事故责任5种划分

  “新交规”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分,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为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还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司机无过错赔偿责任

  “新交规”新增条款对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予以最大限度减轻。第7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市过去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但今后最低承担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变化六:规定“车负全责”旨在提醒司机注意取证

  “新交规”中增加了“车负全责”的细化条款,只有在符合了三个前提条件下机动车驾驶人才负全责。第7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有证据意识,注意取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该做到三点: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以便获得正确的责任认定。

  变化七:成年人骑自行车可带12岁以下儿童

  对于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新交规”作出了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修改。第55条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还将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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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带来新冲击——各方反应不一

  保险公司平静面对“新交规”

  保险公司呼吁强制三者险:

  京城几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他们比较一致地认为,“办法”中关于5种事故责任划分以及机动车无过错承担最低赔偿比例的规定,减轻了司机和车主的经济赔偿压力;有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也是针对强制三者险而言,对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者险并没有太多影响。

  第三者责任险已成新交法实施瓶颈

  机动车之所以不愿负全责,是因为没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作后盾。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难题不仅仅是北京市的难题,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

  市民反应:

  张树亮(旁听“新交法”表决的市民代表):遇到“碰瓷”的怎么办

  法规经过充分的修改后,比原来的好了很多,也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但作为有车一族,他坦言,在开车中仍然有顾虑。比如遇到“碰瓷”的、“自杀”的,这种责任谁来界定,法规中还是没有体现出来,因此对于这部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公正性还是有些怀疑。

  刘寰(“新交法第一案”肇事司机):“新交法”仍有模糊地带

  对于司机来说,无责任举证有三个条件,一是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注意的义务;二是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三是汽车是否没有过错。这三个条件在实际的操作执行时都很难界定,比如,什么情况下才算履行了注意义务?怎么界定是否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这些都还很含糊,如果再有司机碰到我这样的交通事故,这三种条件举证太难了,更别说洗脱自己的罪名。

  网友 古禅惑:反对北京修改新交法76条

  “第76条的作用体现在事故发生之后的问责,而这个问责的方式是失衡的,是偏向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第76条在给机动车带来了极大的“无过错风险”的同时,并不能起到遏制事故发生的作用,相反,它助长了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歪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

  观点评说:

  还原第三者责任险的公益性质

  用保险业界的话来说,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推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指出,“中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者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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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常委会委员:“新交法”经验值得借鉴

  这个法规的出台基本上做到了在符合国家大法的前提下,尽最大的可能保证矛盾双方的利益。另外,本次法规的制定,首次召开了听证会,得到了市民的广泛拥护,也为今后的立法指明了一个方向。

  第三者责任险是实施难点

  “国务院有关‘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有望在年底出台。这样,新交规执行起来在法律上会有一个很好的衔接。”对于出台前的这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应如何执法,仍然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只能依据以前的办法,同时要靠法院来掌握执法的尺度,市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出台一个过渡的规定,也不可能干预法官的判案。

  北京明年还要搞立法听证

  新交规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民众的广泛参与,整个立法过程征求了各阶层市民的意见,这就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因此,立法听证会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法规本身的意义。首先,公开征集意见使立法质量得到提高,可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者,征求市民意见的过程同时也是普法的过程,参与立法使广大市民更加了解这部法规,增加了对这部法规的认同度,有利于法规的执行。

  屁股坐在哪里看“机动车负全责”?

  新交通法的第76条忽略了道路交通的现实复杂性,忽略了行人违章现象积重难返的现状,忽视了保险环境的不完善,忽视了高速道路飞快增长和公众交通安全知识相对欠缺的这一对矛盾,因而暴露出立法超前、立法理想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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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立法大事记

  2004年6月28日,北京市政府办公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7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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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8月9日至8月15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8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市民关注度较高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载人问题确定为听证事项。

  9月3日,首次立法听证会召开。

  9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

  10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10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回访新交法第一案 刘寰:拿什么赔付15.69万

  北京首例“撞了不白撞” 奥拓司机判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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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避让车辆 骑车带人带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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