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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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6:10 济南日报 |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韩劲松通讯员文旭)今天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济南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村级事务实行全面真实彻底的公开 《工作规范》规定,各村必须本着“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问的”都要公开的原则,对村级事务实行全面、真实、彻底的公开,并体现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本村财务情况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处置情况,其中收支情况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计划生育的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土地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政府种粮直接补贴的落实情况;退耕还林还草款物的兑现情况;国家其他补助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农民群众要求公开和应该公开的其他情况。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公布;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报告全面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报告全面工作开展情况。村务公开的监督一般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上级监督检查四个层面落实。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都要民主决策 凡是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村务要及时召开。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日常决策的主要形式,只能讨论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否则决策无效。村级重大决策事项意见难以统一时,可采取村民公决的形式做出决定。公决事项投票结果中的赞成票须超过70%方可实施。 各村要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小) 各村都要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的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7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由县、乡两级农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情况,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和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