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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热销楼盘的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8:13 光明日报

  浩文

  北京市世纪城居住区位于海淀区远大路,由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优越的地理位置,相对适中的价格,比较高的绿化覆盖率,使得该居住区成为热销楼盘。然而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1年9月末办理入住后,不断发现室内有程度不同的臭味挥之不去,41户业主先后找有国家检测资格的不同权威部门检测,结果显示,住户室内氨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平均6—8倍,严重者超过标准26倍。

  41位业主在屡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将开发商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至海淀区法院,其中17位业主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装修及其他损失;其余业主要求将房屋内的氨气超标环境治理至符合国家标准范围内,在此期间由开发商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海淀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判决。判决确认了业主委托的检测机构关于氨气浓度超标的检测结论,同时认为氨气超标是金源鸿大公司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所致。但是该判决又认为,该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生效于竣工之后,金源鸿大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补偿。判决书驳回了住户全部诉讼请求,每户由开发商赔偿人民币3000元。

  住户收到判决后,业主们认为,该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明确,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坚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不愿为3000元理赔的开发商也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

  2004年3月26日,这起北京市最大的房地产业氨气超标集体诉讼案再次开庭。由于该案件涉及建材、环保、医学等众多专业知识和技术法规,相关专业的专家都发表了咨询意见。该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是很有代表性的。

  业主方代理律师张浩认为,正是由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方依法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业主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损失应包括业主实际交纳的购房款、利息、装修款及其他损失。业主不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法赔偿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的损失。开发商应当将房屋治理至无害状态,并承担此期间的房屋租金。

  开发商代理律师认为,氨气超标的检测结论是单方委托做出的,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氨气超标,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能排除装修、家具的因素,该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另外,既然认定开发商无过错,就不应当进行赔偿。

  开发商的观点还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就是适合居住的房屋。业主方认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与房屋适合居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体现了国家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它的内涵是动态的、发展的。房屋适合居住体现了自然人对居住条件最基本的要求,它涵盖了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要求。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仅是适合居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衡量是否适合居住的根本条件是能否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26日公开宣判。一中院的判决书认为,金源鸿大公司应承担房屋氨气超标的过错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的业主,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解除业主与金源鸿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解除合同后所涉的退房、退款事宜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且在一审诉讼中对房屋装修等经济损失未进行评估确认,故应另案解决,本案不做处理。对要求进行治理并赔偿其间损失的业主,鉴于业主对其每月6000元租金损失未举充分证据,且由于氨气的挥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关氨气的治理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实践中尚无推广使用并长期有效的实例,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每位业主6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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