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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弄虚作假最高罚款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41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汤琦琳)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日前已初步形成。征信机构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或在征信产品中使用与其所采集的信息不符的虚假信息,可处以3万元及以下罚款。这是上海首次为规范企业信用征信行为而立法。

  根据《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草案,征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同时,未经被征信企业同意,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征信产品中披露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其工作人员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信息。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征信立法的目的是保证征信信息的开放和合法、公正的流通,但这一目的是通过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来实现的。在征信立法中要体现征信对象享有知情权原则,特别是对于一些不良的记录,不可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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