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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澄清少数人错误认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4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李成文)日前,余姚法院对一起家庭财产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亲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诉请。这一判决对于澄清少数人对于承包地、自留地性质的错误认识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案原告施某是余姚市某镇农民,因为父母亲的遗产问题,他将三个兄弟告上了法院。余姚法院在对此案的审理中查明,原、被告父母亲原有自留地0.17亩,另有0.3亩的承包地。原告的父母亲去世后,0.3亩承包地被他的其中一个兄弟占有。原告施某认为,他对父母亲留下的这些土地有继承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份额进行继承。

  日前,余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施某的诉请被驳回。在此案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对承包地和自留地的性质作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关于承包地问题。因个人承包所应得的个人收益是遗产的范围,属继承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公民个人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承包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可继续由继承人承包,但这只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的是合同关系;关于自留地问题。它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产生的,分给社员家庭使用,用于种植蔬菜等作物,生死嫁娶暂不变动。后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土地都由村民自主经营,自留地与承包地惟一的区别是它无需缴纳农业税,而现在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承包地与自留地已融为一体,自留地的性质应该等同于承包地。”

  余姚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按照我国的法律,无论是承包地还是自留地都非个人财产,不能进行继承,施某的诉请也因此被驳回。

  市农业局的有关同志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都对承包地和自留地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有少数人对此存有错误认识,余姚法院的这个案例对于教育他们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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