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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应有强制驱散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47 人民网
“警方应有强制驱散权”(图)
  大连警方正在制止一起球迷骚乱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足球流氓,警方可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看球。Photocome供图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起草人之一柯良栋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对话人物

  柯良栋

  柯良栋,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

  对话动机

  10月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处罚种类、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方面都等都做出了重大改动。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柯良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滞后于其他法律?

  新京报:1987年1月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适用了17年。在《刑法》重新修订、《行政许可法》已颁布实施的背景下,《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为何滞后于其他法律?

  柯良栋(以下简称柯):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是在征求全国各地市40多个部门意见后,经过数次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

  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但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幅度等方面还待完善。自1997年8月起,公安部开始着手修改《条例》。2002年4月,《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17年来,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社会治安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急需国家立法予以调整、规范,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草案》新增个人隐私权保护条款

  新京报:市民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有可能被拘留,还有可能被处以千元罚款。这是《草案》传递出来的信息。关注、约束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引起纠纷的行为,是不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主攻方向?

  柯:《草案》内容与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是立法的出发点。

  《草案》增加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居住权方面的内容。比如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或拘留等等。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如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给个人、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和危害。《草案》规定这类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会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

  首次立法约束房屋出租

  新京报:《草案》第90条规定,房主对房客的身份证件未做登记,将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甚至是1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这是不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房屋出租行为?

  柯:房屋出租要登记,房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房客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确实是《草案》的新增内容。类似新增内容《草案》中有多条。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400多条罪名,可是,此前由于《条例》未做修改,导致大量不构成犯罪,但确需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罚无据,形成了“执法真空”。例如站街拉客,只处于卖淫的前期阶段,没有具体的卖淫行为,百姓反映强烈,可公安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惩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虽然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安全规定,但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无法处罚;强迫他人劳动,如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时间短又构不成非法拘禁,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些行为《草案》明确规定可以处罚。

  “拘留分3档防止滥用权力”

  新京报:“行政拘留处罚分为3个档次,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这是《草案》内容中最受瞩目的焦点之一。原《条例》未对行政拘留期限作出最高上限要求。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有人担心这会不会削弱治安处罚的震慑力?为什么要把“15天”分为3档?

  柯:《草案》对行政拘留加以细化,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规定合并执行,即同时处以2次以上拘留时,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这两项变化主要基于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原来的规定容易导致处罚结果不大公正。分成3个档之后,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滥用权力,随意执法。

  罚款大幅提高,权力如何约束?

  新京报:《草案》将个人罚款上限升至5000元,比《条例》上涨了25倍,单位的罚款上限则高达10万元。重罚,这是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个立法方向?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后,是否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柯:1986年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899元,2002年这个数字已达到7703元。仅从数字对比就可以看出,根据1986年社会经济环境制定的“1至200元”罚款标准对违法行为人已无法达到教育惩戒作用,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威严。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遇到过罚款尴尬情况,比如有的嫖客就把“小姐”的罚款一并付掉。

  “单位违法”是《条例》的空白点,因此,《草案》中新增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内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应当给予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予以处罚”。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

  《草案》第51条就规定:“公安机关应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该规定就是为了制约、监督、限制警察权,保护人权。此外,为限制警察的权力,保护人权,《草案》要求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这两种情况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诉讼,取消原来的“需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不继续授予公安机关民事赔偿裁决权

  新京报:《条例》曾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处罚,并可以强制执行。《草案》对此没有提及。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有“治安附带民事”的处理权限?

  柯:《草案》确实没有继续授予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权力。这主要是为使公安机关集中主要精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才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民事赔偿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一方面牵扯公安机关精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是法院,谁把谁打伤了,该赔多少,处理类似问题公安机关并不专业,难度大。所以,《草案》只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损失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增加强制措施以加强警方现场处理能力”

  新京报: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这些都是《草案》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强制措施。这些措施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第64条“多次违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责令其1至15日不得离开指定住所,擅自离开处10日至15日行政拘留。”第57条“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经劝阻拒不离开,可强行带离现场”等条款,详细说明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草案》为何对治安管理强制措施作出了如此详尽的规定?准备采取哪些办法,监督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的使用?

  柯:其实,这些强制措施大部分在《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中已有规定。《草案》只是对适用的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也增加了新的强制措施,便于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现场处置。

  比如“扰乱体育比赛等秩序处1日至5日拘留,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者强行带离现场”,借鉴的是国外应对“足球流氓”、有效保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经验。适应我国大型体育活动越来越多的情况,立法必须要有较强的前瞻性。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大型活动,比如密云踩踏事故,公安机关应该有“强行驱散”的权力。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使用,《草案》已明确要求,国务院公安部门要规定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本报记者王姝)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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