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仅一步之遥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51 人民网 |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李京华)京城司机李世民因交通肇事伤人,原本最多被法院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成了故意杀人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处其无期徒刑。 2004年3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开发区头号桥南西辅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农用运输车将一女清洁工撞伤,当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时,肇事司机已将伤者拉走送往医院。警方查清伤者的身份后,在周边几家医院却没有找到伤者。 在此其间,伤者爱人孙某在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现一辆正准备装风挡玻璃的农用车,且特征与目击证人描述的十分近似,抱着一线希望的他报了警。果然,两名等待修车的可疑人正是警方要找的人。 司机名叫李世民,男,32岁;跟车的装卸工名叫崔虎,男,20岁,二人在当地一家建材商店工作。据李、崔二人交代,李世民驾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因为只顾低头捡拾滑落的驾驶证,而进入辅路将清洁工撞倒。起初,李世民一心想着赶快将清洁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途中他越发感到恐慌,唯恐自己将面对赔偿等一系列的麻烦,于是在崔虎的帮助下,李世民将清洁工丢弃在路边一个土坑里。 当警方找到被丢弃在土坑的清洁工,发现她已经不幸身亡。法医检验证明,如果抢救及时,有存活的可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世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崔虎有期徒刑5年。 法官冯松告诉记者,李世民心存侥幸,结果为自己的无知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宣判后他追悔莫及。但是,李世民同时感到不解,自己怎么犯下的是杀人罪?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世民将机动车驶入辅路将人撞伤,即便是当场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量刑最多也到不了无期徒刑。而李世民偏偏一错再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来源: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