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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52 广州日报大洋网

  王文琦 专栏

  10月22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概括起来有三:处罚形式更多了;罚款幅度加大了;处罚程序完善了。媒体认为,它的最终通过,将使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更加完备,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

  立法是国之大事,权力机关如何通过民主、科学、有效的方法保证所立的法律日后能够成为一部经得起考验的良法,是国家立法的关键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年初由公安部送报国务院,今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法律草案,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有论者指出,因信息的缺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处罚法》草案是否就是公安部起草的草案或者是以公安部草案为蓝本的修改稿,还不得而知。故建议引入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起草主体,如学者建议稿、公民建议稿等,保障这些意见能够进入立法者的审议视野。

  坚持“开门立法”,走出“部门立法”,吸收最广泛的立法意见,这个建议是中肯的。从权力的本原来考察,现代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由或主要由民选的代表机关来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主要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裁判法律的权力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行使,这是一种合理的科学的权力分工。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立法成就举世瞩目。但也应看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以立法谋私、借立法卸责扩权、重复立法等问题。目前有大量立法文件,由于基本上采用部门立法的方式,只规定执法者的权力或权利,而很少规定其责任与如何接受监督。执法者尽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违反他们主持制定的法律,对其行为无从追究。无疑,这样的法不能算是一部良法,这样的立法方式也不是符合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的立法方式。

  开门立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积极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化。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婚姻法》(修正草案)和其他地方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集全民意见,引起的强烈反响来看,我国人民的立法参与热情很高,开门立法已是大势所趋。用开门立法祛除部门立法之弊,这是保障“良法”顺利诞生的根本。希望这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立法草案也能够继续开门立法,广泛征集民意。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过程既有利于保证立法的质量,也是一个普法过程,更是一种对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民族的最好的民主训练。(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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