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一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立法建议稿引来各方议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撰文 王俊 摄影 谭庆驹

  核心提示

  本月初,成都律师李宗发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立法建议稿,希望“子女应尽社会主义亲情孝敬、奉养义务”等等。该《规定》被媒体以“孝法”的名义报道之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究竟要不要为孝立法?不为孝立法要不要为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又该如何立法?……围绕这些问题,本报邀请了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探讨。

  本期嘉宾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鲁英

  广州中院民一庭书记员 刘贤君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法官 韩方

  广州市律协民法委主任 詹礼愿

  南方福瑞德律所副主任 汤哨锋

  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 聂俊杰

  广东商学院法学副教授 马新学

  连线成都

  为何提出“孝法”建议?

  主持人:您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后来被冠以“孝法”的立法建议?

  李宗发:在一个社会之中,最主要、最常见、与人们关系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是家庭父母子女关系,但在我国除了《婚姻法》、《刑法》对此有所涉及外,全面详细调整这一关系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在一些地方,虐待、遗弃、不孝敬父母成风,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最大的这一社会关系领域中我们不能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调整实为憾事。

  主持人:您怎样理解“孝”?

  李宗发:我们建议制定的法律规定并非“孝法”,其真正名称应叫《规定》,“孝法”这种提法只是形象化罢了。针对现代社会的需要,我们需要制定的并不是封建式的孝法,而是社会主义新型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们提议对父母子女关系用法律规范调整时,心中坦荡者大可不必闻“孝”变色。

  现场讨论

  争点1

  “孝”属道德管还是法律管?

  主持人:孝应归属于哪个范畴?因不孝成为社会问题而提出为孝立法是否就掉入了法律是万能的误区?

  韩方:如果要立法,首先应看看什么是孝。孝就是尊敬父母,主要体现在内心世界,很难在外在行为中规定。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社会问题很多手段解决不了,法律同样解决不了。

  刘贤君:法律只调整外在行为,不能调整思想,而通过法律来维持社会道德成本太高。

  鲁英:法律只是最底线的社会行为规范,与为孝立法相比,更重要的是重塑道德。

  詹礼愿:法律的目的也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道德。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面临着主流道德标准缺失的危险。适当地将道德层面的东西提升为法律,可以形成正面引导作用,待时机成熟再还之道德,也是可行的。

  争点2

  要不要单独立“孝法”?

  主持人:既然“孝”属道德层面,那是否应该为父母子女关系单独立法呢?

  詹礼愿:从亲属家庭法角度出发对父母子女关系立法有必要。德国、瑞士等国对父母子女关系都做了规定,如姓名问题、生育问题,父母抚养义务、子女回报义务,也有介于法律道德之间的父母子女相互关怀问题。去年下发的民法典草案中却没有类似立法。

  韩方:现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款主要见于《婚姻法》中的“家庭关系篇”,还散见于《刑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之中,再对此专门立法,就是重复。且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诸法院的相关纠纷也都能解决。

  汤哨锋:很多家庭纠纷到法院之前,已经经过了专业法律人士的筛选,所以法院就很难碰到“法律没法解决的纠纷”。

  詹礼愿:有时法律不在乎重复。如《民法通则》中有契约的规定,又有《合同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重复。

  争点3

  立了法能解决“不孝”吗?

  主持人:即使是为父母子女关系立法,也未必会收到好的效果?

  詹礼愿:如果要为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的话,可以把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的条款收集起来,再补充完善。该法规应建立起四个制度:一是最低保障制度,即规定子女应满足父母的最低生活要求;二是家庭矛盾协调机制,这种特殊关系可通过基层调解等手段先行解决;三是鼓励机制,对于做得好的,可在社区乃至大范围内表扬;四是惩戒机制,对于不孝敬父母的,予以告诫惩罚。

  马新学:即使立法,也不是说开个会、几个专家提提意见就能解决的。立法应该从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三方面着手。最先应通过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信息收集完之后应建立起科学模型,分析不同阶层的意见;再就是将该模型放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调试,最后才将成熟的经验法制化。

  共识1

  “孝法”凸显社会问题

  主持人:对于该《规定》,舆论大多持否定态度,大家怎么看呢?

  鲁英:李宗发律师之所以拟出这个《规定》,是因为他看到了当前社会缺少爱、尊老爱幼的社会价值观失落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他的行为值得肯定。

  聂俊杰:目前怎样尽孝已成为社会问题。西方世界虽然没有很明确的道德规范,但通过宗教信仰等来约束其行为,在中国则缺乏主流道德标准。将孝上升为法律条文,由此宏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否需要单独立法值得推敲。

  马新学:李宗发律师的诉求有相当的代表性,反映出深层次问题,引起这么多争议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封建文化有三个基本支柱:技术、伦理和权利,前两者都为后者服务。目前中国在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竞争,中国封建文化中却没有太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民主、平等、法治等因素;中国目前的整个法制体系也是拿来主义。面临现状,李宗发律师又返回到封建文化中去寻求答案,用国家强制力保证伦理实行,其实是一种倒退。他的这种矛盾行为恰恰反映出了现代法治规定与传统人情伦理之间的矛盾。

  共识2

  抓紧时间孝敬父母

  主持人:该不该立、如何立都是比较长远的事,大家有没有什么现实的建议呢?

  汤哨锋:强调尽孝是应该的,但封建社会的孝也有很多弊端,比如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我们可以通过理论界或文化界来发起探讨,现代社会中孝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行为是孝,又该孝到什么程度。

  鲁英、刘贤君:之所以不孝的事情频繁曝光,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完备,而是有了法律也不去执行的问题。宣传已有法规、提高法律的司法效力十分必要。

  韩方:还要抓紧时间来孝敬父母。古语有云,子欲养而亲不在,在物质水平极大提高的今天,应该尽量避免出现这样的遗憾。(来源:广州日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纯情刀郎
情人、冲动的惩罚
动画梁祝
中国神话爱情故事
雅韵国粹
水墨精华国粹雅韵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