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保证公民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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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1:02 人民网 |
人民网宁波10月25日电记者何伟报道:从11月1日起,凡是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政府机关应予3日内向市民公开,其方式是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政府机关网站等发布。这是《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该规定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按规定,凡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况包括: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等均在公开之列。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发布。 如果市民认为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如果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机关如果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或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实的,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一旦违反规定收费,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