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退休金中的“配套费”是什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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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38 红网 |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近日在全省率先开始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让廉洁的警察在退休的时候,能高高兴兴地领走几十万元的退休金。该退休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从在职民警每月岗位津贴和超时补贴中各提取150元(共300元),另外一块则由单位本身进行配套。(10月23日《现代金报》) 廉政退休金制度,是否合适或者说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至今还在争议当中。但是许多地方或行业部门已先行一步,在本系统或本单位率先实行了。在一些场合,廉政退休金制度甚至被奉为“一种改革”或“一种政绩”。如果这些马马虎虎还说得过去,但是关于钱的问题不能马虎,实行廉政退休金制的单位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说明:这么一大笔,从哪弄来的? 湖州市公安局的说法是,民警自己出一块,另外一块则由单位本身进行配套解决。民警自己出一块这个好理解。问题是“单位本身进行配套解决”这怎么理解?。举个例子,按湖州市公安局的算法,一个从警40年的民警退休时可得37万廉政退休金。这37万里面从个人收入中扣的钱大约为15万(300×12×40=144000),那么剩下的22万显然是由部门掏腰包解决的。湖州市公安局人数乘上这个22万,结果差不多够上天文数字了,问题是,湖州市公安局这笔钱怎么出? 公安局,不是企业,自己不可能产生合法效益,所有经费依赖财政拨款。很显然,财政预算中根本就没有这笔钱。如果公安部门从财政拨款中出这笔钱,首先是违法使用拨款,其次还有点私分国家资金的嫌疑。再次,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为公安机关通常抱怨财政拨款根本不够用。由此可见,湖州市公安局所说的“单位本身进行配套”,肯定是另有特别的含义。 身为局外人,笔者确实不能理解此处“配套”的准确意思,但是将之理解为“由单位自行解决”意思应当也不能算错。理论上,一个行政单位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即使这个行政单位有一定行政处罚权,因为罚款必须上交国库,而不是部门的财产。如果部门一定要解决这部分钱的话,最可能的办法就是搞“权力寻租”了。通过运作部门手中的行政权,来产生“经济效益”,解决廉政退休金中的“配套费”。 这么做,最终效果只能这样:以公家的违法来确保公务个人的廉洁,以廉政的名义反廉政。更何况公务员个人的廉政问题与单位的廉政问题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如果湖州市公安局不能把“单位配套”的意思说清楚,并确保它是合法化解释,“廉政退休金制度”还是先不搞为好。(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