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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实名举报者才能“平安无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38 红网

  山东兖州矿业集团驻上海联络处党总支副书记秦淑苓依法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实名举报,然而在组织调查证实举报问题属实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不仅没受到任何法律惩处还仍任原职,相反举报者及其家人多次遭受辱骂、殴打等打击报复。(10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对违法犯罪依法进行举报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共产党员更应如此。我们鼓励党员进行实名举报,很多地方纪检部门也只接受实名举报材料。然而实名举报却不是一条坦途,相反实名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倒是常事。秦淑苓实名举报多次遭受辱骂殴打,在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案、山东下跪副市长李信案中,举报者都用了实名,均遭到了打击报复。

  实名举报何以“流血又流泪”呢?根源是什么?一是“从历史沿革看,我们对‘义务’的强调重于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完善党员权益保护制度方面做得不足”;二是对实名举报查处力度不够。既然鼓励实名举报,就应该对举报者的权益加以保护,就应该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如果鼓励实名举报,又对举报情况不了了之,无疑是在拿举报者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秦淑苓举报的部分问题得到了山东兖矿集团方面的确认,王某违反规定开展炒股和“代客理财”业务,将公款及他人委托管理的660万元资金用于炒股,而由企业承担全部损失;先后投入1490万元炒股,结果给企业造成损失359万元。仅此两点,王某就不是简单的违规违纪问题了,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但是王某不仅没有受到法律惩处,反而“官任原职”,恰好给他机会打击报复举报者。

  为何山东兖矿集团不将王某移交司法机关?而且,上海闸北检察院反贪局已立案侦查。在今年2月兖矿集团对王某问题做出结论后,中央某媒体曾在今年4月就此事发出内参,对国有资产流失及私包工程问题查实却只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一事提出质疑,认为“组织处理的同时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处理能代替法律追究吗?法律追究为何没有下文?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既已犯法,又无人追究法律责任,被举报者能不恼羞成怒?能不侍机打击报复?如此恶性循环,谁还敢举报?既然鼓励党员进行实名举报,纪检部门也只接受实名举报材料,那么就要对实名举报案件进行严厉查处,让违规违纪违法者受到制裁,让实名举报者平安无事,实名举报才会走上坦途。(稿源:红网)(作者:张魁兴)(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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