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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社会实现法律公正的前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38 红网

  据《华西都市报》10月24日报道,继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之后,我国将出台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进一步保护私人财产权。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通过立法手段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实际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制度,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公众的意愿。近年来,私有财产的安全性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通过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权,就有了让私人财产权神圣起来的宪政意味。早就有学者提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更重要。政府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当持一种尊重及至敬畏的态度,法律是让政府保持这种态度的必然。18世纪英国一位名为老威廉皮特的首相,在一次演讲中曾如此地诠释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能吹进这间房子,雨可以打进这间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战栗,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跃进这间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踏进这间门槛早已磨损的破房子。这就是经典的“风能进,雨也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宪政寓言。

  一个人需要有两种安全感,一个是人身安全,一个是财产安全。财产权是公民生命权实现的前提。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任何权利均以生命权的实现为前提,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今天,要实现法律和社会公正,要实现法的平等价值,必然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权。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平等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规则,必须尊重法治和财产法律制度,必须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因为社会公平调节机制的结果最终要表现为财产权利的合序归属。如果不能尊重和平等看待公民的财产权,社会公平调节机制运行的结果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法治基础上,人的财产权不可侵犯和社会公平、法律平等的调节机制是可以统一的,因此尊重并平等保护私人财产权是我们为实现法律、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进行的涉及财产权的制度选择的基本出发点。

  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中保护私人财产权法律制度,是宪政政治的必然结果。只有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确实建立和完善了,人们的私有财产观念、行政行为的方式及司法保障的水平才会迅速改变。尽管不少人都承认私人财产给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大量的益处,但在现实中,私人财产正在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制度、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法律保护的抽象化、司法执行的不力,这些使私人财产和私人经济陷入了发展的困境。

  只有充分、平等地保护私人财产权,良好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形成才有了基本的社会基础。在正在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要努力通过法律让私人财产不可侵犯。这,正是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给我们的鲜明启示!(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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