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能在高校门前“安静地走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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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38 红网 |
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被学校以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勒令退学。两学生同学校“沟通”无效,女方为证清白,屈辱地作了医学检查,并向学校提交了“处女膜似完整”的医学检查结论也难改校方的决定。无奈之下,两名学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本月20日裁定暂停执行处分决定。﹝华西都市报10月21日﹞ 这一案例说明,在高校内部,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司法调节也决非可有可无。如果过分扩大学校自治空间,把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内部化,拒绝必要的司法调节,势必导致学校自治权“侵入”法律领域,使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所以笔者认为,有关法院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 成都这所高校的自治权就有过于膨胀之嫌。该校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录相设备,虽是以防盗为借口,客观上却起到了秘密监视私人活动的作用,而学校并非公安机关,如此作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以这样非法获取的证据来处罚学生本身就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在此基础之上,该校任意曲解“不正当性行为”,将情侣之间拥抱、接吻也纳入性行为之列,这种解释在法律上难以立足。从成都这所高校的行为结果来看,显然涉及到两学生的人身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这些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也理应得到司法调节。 有人出于对高校自治理想的追求或者对师道尊严的维护,不赞同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权,成都这所高校就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这样的案件。这种观念也有必要改一改了。首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争端只能内部解决一说,其前提是认为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公正性、正确性不容怀疑。事实上,教育部门的一切行为也是由人来实施,没有人是正义的化身,也没有人全知全能不出错,法律的还是要给予法律,教育部门也要有将自己和行为交给中立的司法部门裁决的勇气。第二,学校的教育理念是什么?我认为高校不只是培养人材,首要的是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学生敢于利用法律维权,成为现代法治的实践者,这应是现代教育所追求的人文教育的目标之一,怎能视为大逆不道,横加阻挠?(稿源:红网)(作者:孙兴全)(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