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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捐献:需法律和宣传“并驾齐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0:38 红网

  越来越多的开明人士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是救死扶伤,但由于我国在遗体捐献方面一直没有专门的立法,致使许多有此意愿的人捐献无门。而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在救死扶伤的过程中却又极缺遗体资源。当前,宁波正在推出的一系列做法,在全国率先终结遗体捐献所遭遇的尴尬。(10月24日《现代金报》)

  捐献遗体,让生命延续,不仅仅体现了捐献者的爱心,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文明、和谐、进步的标尺。对遗体捐献进行法制规范,既解决了一边捐献无门、另一边资源奇缺等具体流程的操作“死结”,又体现了其立法观念的解放和进步,有助于推动当地老百姓转变思想,移风易俗,有助于该项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当然,在出台相关法规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大力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鉴于遗体捐献涉及技术、伦理和法律诸多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招致非议,甚至惹上官司,因此仅仅依靠法律的保障是不够的,更多的是需要越来越多的公众自愿参与到遗体捐献的队伍里,越来越多的亲属不再“扯后腿”,而报以理解和支持。现今,在我们肯定有不少公众勇于捐献遗体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入土为安”、“人之毛发授之父母,不敢或缺”等传统观念仍困惑着不少群众,他们对遗体捐献难以理解和接受,或多或少成了“绊脚石”。为此,开展遗体捐献这一公益事业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必要,且应花大力气去做。

  无庸质疑,开展遗体捐献的宣传工作,其意义绝非仅仅停留在遗体捐献的层次上,更多是要引起人们对国家公益事业的关注,倡导崭新的生活理念,树立时代新风尚,进而有助于国民道德思想建设工作的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宣传过程中,不要停留在“一次会议,两条标语,几个样板戏”的理解上,要收起面孔来,多采取些“人性化”的措施。近来,在北京、重庆、武汉等地实行为遗体捐献者立碑的做法,既尊重和维护了捐献者的尊严,又有效融化了其亲属的“心理疙瘩”,值得赞扬和借鉴。

  当整个社会的公众选择“遗体捐献既不可耻,又非壮举”时,我们的遗体捐献事业才会“如火如荼”;当我们的公益事业处于“波澜不惊”时,我们的移风易俗工作才算了实效。这一天的到来,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两辆马车”“并驾齐驱”。(稿源:红网)(作者:胡志伟)(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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