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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开保护私有财产大伞——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物权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2:30 大江网-江西日报

  民不富,国不强。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的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在今年3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了热烈反响;日前,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落实“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关键一步

  有一幕场景不时浮现在我们眼前:今年春天宪法修正案通过不久,一位房主高举宪法的最新文本,想以此保护自己的房子免受野蛮拆迁。虽然宪法已经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但这一幕多少折射出人们的无奈:没有一部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落实宪法原则、保护私有财产。

  “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证明财产的归属?私有财产权究竟有哪些权利?私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怎么办?宪法并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得这么具体,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也是空白,给保护私有财产带来了法律操作层面的难题。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之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第三层次的各单行法保护,而物权法正是对“保护私产”宪法原则的具体化。

  “你住的房子究竟归谁所有?家里的电脑、驾驶的汽车、使用的手机如何判断归属你个人?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一直以来却无法回答。”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保护私有财产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许多民事案件和法律纠纷中经常面临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呼唤物权法的出台。”

  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财产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回答这三个问题成了整部物权法草案的全部内容。“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制订,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将完全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55页297条的物权法草案,任何一个条款都牵涉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作为普通百姓安身立命最大的私产——房屋,草案站在业主的角度,对业主权利的方方面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以充分保护业主的利益。像最常见的小区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问题,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的出路口被堵怎么解决?房屋预售中的“一房二买”现象如何解决?住宅楼底层房屋改作商用,你不同意行吗?别人家空调滴水影响到你,你能不能讨个“说法”?新建的楼房严重影响自己家的通风采光时,如何维权?东西被别人捡到怎么才能要回来?生活中许多看似讲不清道理的事情,最终也能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找到答案。

  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过去物权曾长期被忽视,社会生产力和人民创造力的发挥也因而受到制约。“物权法的制订,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家福这样描述物权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

  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赋予了不同权利人对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鼓励他们各自勇于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如草案规定,不得干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便可合理利用其承包地,使承包地发挥最大效用。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这是在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财产的关系。正是这一条款,确立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了作为出资人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对于明确产权关系,提高经济效益,尤其是促进私有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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