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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枪击案昨日宣判 4名被告同庭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2:44 东南早报

  厦门娱乐场所四月初连续发生两起枪击案追踪

  早报讯(记者许晓旋通讯员王诚)昨日下午,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4月份的厦门“新厦门之夜”、“KK娱乐城”两起夜总会枪击案进行一审判决,“新厦门之夜”枪击案的被告凌世杰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谢世禄被判有期徒刑1年;“KK娱乐城”枪击案的被告李辉安、陈书红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在审判“新厦门之夜”夜总会枪击案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凌世杰、谢世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共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凌世杰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开枪,其行为已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凌世杰身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而且凌世杰曾被判有期徒刑,这次犯案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凌世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不符合立功和自首的法律规定,法院顾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酌情作出惩处。被告人谢世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判罚如下:被告人凌世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谢世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审判“KK娱乐城”夜总会枪击案时,被告辩护人认为,李辉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认罪并交代犯罪事实,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希望能以立功判处,予以从轻处罚。但公诉方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明,李辉安虽然交代的犯罪内容属实,但是所交代的案情都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对整个案件的破案过程并无实质性的帮助,不能以立功论处。

  思明区人民法院最后宣判,被告人李辉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陈书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案件回放

  “新厦门之夜”夜总会枪击案

  4月3日凌晨1时,凌世杰(男,41岁,绰号“老三”,安徽省淮南市人)在厦门市湖滨南路“新厦门之夜”夜总会与其友薛某发生争执,凌世杰随后打电话叫谢世禄将其保管的霰弹猎枪带到闽南大厦天桥附近。当日凌晨2时许,凌世杰向谢世禄取得霰弹枪后,窜至“新厦门之夜”夜总会大门附近,在薛某与其几个同伴消费后走出“新厦门之夜”夜总会时,持枪朝薛某等人前面的地上连开4枪,造成薛的朋友翁某等12名在场群众中弹受伤。

  “KK娱乐城”夜总会枪击案

  4月5日凌晨4时许,李辉安(男,39岁,台湾省台北县人)在厦门市“KK娱乐城”消费时,因其友柯荣华与他人发生纠纷,遂叫犯罪嫌疑人陈书红(男,29岁,湖北省孝感市人)携一把56式冲锋枪到现场,陈书红携带枪支到娱乐城,并显示冲锋枪弹匣,之后携枪离开。此后李辉安、柯荣华等人又因琐事与另一伙客人发生口角,被保安逐出娱乐城,双方进而发生争执。李辉安又打电话叫陈书红携带这支56式冲锋枪赶至“KK娱乐城”门口,陈书红到后,在李辉安等人的指使下,持枪连开4枪,被娱乐城保安人员当场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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