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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立法:拾金不昧也须酬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5: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拾金不昧,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一直大力提倡和颂扬的高尚行为。对于拾金不昧者应否获得报酬,之前人们曾有过激烈争论,草案相当于从法律层面上给了这场争论一个确切的回应。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领失物付保管费”,在国外并不鲜见。如日本就有一条法律,规定失主必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20%给拾得人支付报酬。

  在我国,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尽管如此,拾金而昧的现象仍有不少。而更多的拾得人都怀有这样一种心思:我捡到的钱物可如数归还失主,但我的这种行为应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还有一定的物质酬谢。于是近几年来,拾得人将钱财送还失主的同时又索取报酬的事情越来越多,但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由拾金不昧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

  笔者认为,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而“做好事”与得到物质补偿之间并非水火两立,同是“做好事”的见义勇为者,不也同样会得到奖金吗?

  更重要的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客观上可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公德的倡行。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的高尚和纯粹,但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领失物须付保管费,其立足点是将拾金不昧者看作普通人,而不是把他们个个看成是雷锋。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种务实的立法精神值得提倡。以前用道德方式,现在用法律手段来鼓励“拾金不昧”,不仅符合现实情况的需要,更体现出思想观念上的进步。

  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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