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条例修改稿规定用水量大的项目经审核方可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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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7:0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法规修改稿规定: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须经过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上马动工。 市人大法制委在作修改说明时说,我市水资源十分短缺,必须以有力措施确保节水工作有效开展,对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进行事前审核是必要的。为此条例修改稿规定:年设计用水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该出具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建设报告。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