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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进入三审中午是否让学生入校成审议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7:0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阶段,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下午分组对该稿进行审议。经过反复修改后的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中午休息时间该不该让学生进入学校”?委员们对此意见不尽一致,该问题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

  反方观点之一:

  中午仍负安全责任有悖国家有关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除法定节假日等集中情形外,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不得拒绝本校学生留校或入校。根据这一规定,学校在中午时段也不能关门拒绝学生进入。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龚国祥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学校的工作时间必须延长——从7时到18时,共11小时。在工作时间里,学校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在中午或其他非教育时间值班。这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严重抵触——按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深圳市地方立法无权变更教职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同时,按省教育厅规定,根据深圳实际情况,我市全市小学的作息时间为8时至16时30分;初中为7时40分至17时,如果规定了学校工作时间从7时到18时也将与教育厅的规定相悖。

  反方观点之二:

  学校不是保育机构不应承担保育责任

  张效民委员指出,学校是育人机构,不是未成年人的保育机构,家长对学生安全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职责,而不应希望通过本法规把家长的职责留给学校。

  张效民说,目前教师经常超负荷工作,如果在规定的11个小时内,所有学生都滞留在学校,学校绝对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承担起学生安全管理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常委朱中一提出,从7时到18时,实在是一个太长的工作时间。从国外的经验看,澳大利亚的学校每天下午4时就放学了,所有学生都必须离校,他们并没规定一定要把学校开放给学生。如果实施草案的规定,学校就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学校就成了托儿所,学生想到校就到校,想离校就离校。这样,学校根本无法管理,更容易产生安全问题。

  反方观点之三:

  学生是否留在学校双方需要书面约定

  家长中午想把孩子留在校内,学校又不敢接这个“烫手山芋”,两者如何平衡?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上,一些委员倾向于由学校与家长约定学生是否留校及留校时间。

  龚国祥委员提出,目前,我市一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签订了是否在校午餐、午休的约定,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龚国祥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33条可作出一些调整,如增加一款“在学校中午放学后12时至14时或下午放学后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有正当理由留校的,应由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书面约定,学校保证留校学生安全。”他说,通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的约定,学校就明确了留校学生的人数和情况,方便学校统一管理。

  正方观点:

  从安全等角度考虑学校应让学生留校

  有委员对以上观点持不同意见。这位委员在发言中指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就有不同的看法。作为学校和教师,担心中午让学生入校会增加学校的负担,相应地会弱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自然不赞成留校。但作为家长等监护人,当自己的孩子中午无法回家休息、自己没有时间照看的情况下,多么希望孩子能留在学校,毕竟校内比校外安全得多。如果我们立法规定学校中午可以拒学生于校门外,这部分孩子到哪里去?孩子四处闲逛,家长如何放心得下?本法规的立法原则是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从学生安全的角度考虑,从为社会、为家长分忧的角度出发,应该让学生在学校逗留、休息。

  这位委员还指出,中午学校安排教师值班并不与劳动法冲突,因为学校完全可以安排值班的教师轮休,保证他们的工作不超过法定时间。如果属于加班,加班经费也可以研究解决。另有委员建议实行学生“自治”,即发挥班干部的作用,把学生组织起来,维护学生在学校的安全。

  该法规草案已经过三次审议,按立法程序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至于立法者对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如何取舍,不久将见分晓。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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