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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除恶有法可依(大昭评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7:11 人民网-人民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其中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据笔者所知,有关管理部门一直不认为我国已经存在“足球流氓”这样一种社会身份,即便是那些在球场有出格行为的极少数人,比起臭名昭著的英国足球流氓还差得远,或者说比较“业余”,够不上专门利用足球比赛捣乱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在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下,个别城市和赛区如果发生球迷骚乱的严重事件,惩治上还是有法可依的。

  问题是对更多似乎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列举的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等,很长时间里被人们视为仅仅是缺乏社会公德,而非犯法。其实,先人早有“人不可自恕”“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训导,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上述行为难道只是陋习,不应当加以惩治吗?

  近来,天津赛场上有人投掷杂物击伤裁判员、北京球场上“京骂”又有抬头之势。人们时常听到“球场就是宣泄情绪之地”的说法。笔者向来认为观众的呐喊喝彩是体育比赛的固有内容,但是决不相信越轨的行为会对场上的运动员乃至比赛本身有任何助威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对破坏球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实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想来,真心要观看比赛的球迷都会赞同这些举措。在球场里,如果注意力并不在比赛本身,反以取闹为乐,这样的人根本算不得球迷。容得“害群之马”痛快了,深受其害的正是成千上万要欣赏比赛的球迷。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6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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