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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11·3”火灾案今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14 重庆商报

  广州日报26日消息举世瞩目的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今日在衡阳市铁道运输法院开审。记者了解到,“11·3”案中的关键人物、原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原永兴集团副总经理兼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永开、原衡阳市江东建筑公司施工员魏东衡、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朱峰、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工程师肖伟等5人,被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为重大安全事故罪,而原衡阳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沈黎明被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则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此外,巨额民事赔偿也已经向法院提出,开庭日期等到刑事庭审完毕后择日进行。

  指控一

  住宅楼无地质勘探报告

  记者通过多方了解,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有,1995年6月,衡阳市永兴资源开发公司(后升格为永兴集团)取得了衡阳市江东区宣灵村28#-54#地段的房地产开发权,并先后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李文革为少交设计费用,雇请时为衡阳市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的朱峰为其私下组织衡州大厦建筑方面的图纸设计,并付2万元设计费。

  指控二

  设计和施工图纸不一样

  据调查,应李文革少交规费的要求,朱峰私自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图纸设计为7层,总面积为5800平方米,用于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建。另一套图纸设计为8层,建筑面积为8600平方米用于施工。肖伟明知朱峰有两套图纸,却未重新进行结构设计,只按7层进行结构设计并用于实际施工。

  指控三

  业主和施工单位是“一家”

  1997年4月,永兴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且违反“建设单位不能同时为施工单位”的规定,在未组织图纸会审和未经市建工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家乡组织民工进行施工。作为施工负责人的李永开、魏东衡,边出图边施工,且未报市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隐蔽部分工程除仅有一次有设计人员验收签字外,其余均未经设计和质监人员检查验收。

  指控四

  火灾是外部诱因

  衡阳市珠晖区检察院认为,火灾是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则是造成大面积坍塌的内因。被告人李文革、李永开、魏东衡作为建设及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朱峰、肖伟作为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沈黎明身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闻背景

  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发生火灾。接到报警电话后,衡阳市珠晖区消防中队等共出台12台消防车130余人先后赶赴火灾现场,将楼内尚未撤离的居民一一背出或转移。上午8时30分左右,大楼突然发生坍塌,共有16名消防官兵和4名现场采访的记者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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