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骥不服判决要上诉 律师出示新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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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14 人民网 |
本报讯(记者易东方)10月20日,原央视影视部副主任冯骥因涉嫌受贿60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昨天下午,其代理律师马维国表示将在本周内代冯骥上诉,并出示了新证据。 冯骥目前已被羁押。马维国说:“据检察机关指控,冯骥60万元的受贿款中有10万元是用于指令央视购买《滴血年华》的播出权。其实,冯骥在审看了两集之后,录像带便被其他工作人员要走。该剧在央视的播出合同由现任影视部主任汪国辉签订,冯骥从未过问此事。还有,判决书上写的行贿人是该剧投资方贾某,可是贾某提供的证词只能证明贾某被该剧导演之妻毛某诈骗了12万元,具体用途贾某并不知道。另外,直接行为人毛某现移居美国,无法回国做证。证据链条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断裂了,应该由检察机关采纳证据,不应在缺失证人、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马维国特别指出,这10万元是毛某要求冯骥帮忙改编剧本《小月》的“改编费”,但是冯骥没有接受。“我们在冯家找到一张写明冯骥还款10万元给毛某的收据,上面有毛某的亲笔签名,时间在毛某给冯骥10万元改编费之后。这张至关重要的字条还没有交给检察机关。如果能够采纳,法院将有可能做出对冯骥有利的判决。” 至于其余50万元,马维国称那是冯骥利用业余时间为行贿人王栋审阅、修改多部剧本的稿酬。“冯骥与王栋的陈述均交代王栋打电话要卡号时,告诉冯骥是‘发点稿费,也不多’。冯骥以为是个人劳务所得的几千元稿费,不知王栋实际汇出了50万元。不能因为卡中多了50万就认定冯骥受贿50万。”马维国说,银行信用卡明细账证明,50万元汇入的前半年至今的两年内,该信用卡没有任何交易记录。 基于以上几点,冯骥委托马维国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据悉,二审将会在一个半月内有结果。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6日第A2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