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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应获安全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8:58 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再度修改审议,媒体知情权可能入法

  记者采访应获安全保障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真实负责,将受法律保护。昨日,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以法律的形式给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此前的相关规定是:新闻媒体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新闻媒体反馈。但在讨论时,有委员认为,关于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其具体的涵义及范围目前尚无法律上的界定,容易产生纠纷及侵权诉讼。同时,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问题,应当视其重要性、必要性及其他情况来决定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草案修改稿》明确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时有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的权利。在第十九条明确:“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获取真实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本次修改还界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原规定深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之后明确界定范围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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