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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须看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9:08 南方日报

  消费警示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卓华 通讯员/杨莉萍)许多普通消费者并不清楚“定金”与“订金”的差别,听信商家的口头解释,以为都是可以退还的“预付款”,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04年第3号消费警示:购买汽车交纳预付款,要谨慎分清“定金”和“订金”,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5000元打了水漂

  消费者李某欲在一车行购买一辆小车,因无现货,李某与车行签了一份“新车订购单”,预付订金5000元,约定一个月后交货。消费者还特别问及退换问题,车行口头答应,交货前如果李某不满意车型、配置或款式都可以退订。

  本来李某并未打定主意购买这种车,但在“优厚”的退换条件诱惑之下,李某爽快地掏出了5000元。车行开给他一张收款收据,李某也未详看。半个月后,李某觉得此款车不适合自家日用,要求退车,车行不答应,理由是李某交纳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车行的收据写的确是“购车定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消费者与车行签有“订购单”与“定金单”,但以最后签定的单据为准,所以李某很难讨回这笔先“订”后“定”的预付款。

  预付方式应协商

  目前许多车行的做法是消费者买车须先付5000—10000元不等的定金,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定金后觉得吃了一颗“定心丸”,所以大多能接受这种方式。然而,市消费者委员会发现,有些车行利用一些消费者对预付款的概念理解不清,故意混淆预付款中的“定金”与“订金”的含义以此误导消费者。

  据了解,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

  佛山市协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经销商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消费者协商预付款方式,但无论是“订金”还是“定金”,消费者都应该严肃对待。作为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单据,一旦签订就要严格按照条款履行。

  补充条款须留神

  消委会又指出,有车行的订购单虽然标明交的是订金,但在备注中添加种种条款约定。例如,订购单生效后,因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经销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订购人填写交车日期,如因非经销方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约定,经销方不负赔偿责任。

  市消委会曾接到这样一宗投诉,消费者在某车行交纳15000元预定了三辆同款小车,约定一个星期后交付。半个月过去,仍不见车的踪影,消费者要求车行退钱,车行却说是厂家而非自己的原因造成延期供货,不承担责任。

  因此,佛山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书面订购协议时,应仔细阅读书面内容,了解合同约定,如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另有补充或约定,一定要做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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