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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法律大战 俱乐部单干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09:51 人民网

  李迎春 曾光

  一个要自立门户,一个死不放手,以徐明为首的中超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正在进行激烈的“斗争”。而在法律上,这场纠纷究竟谁是谁非?对此,专家们有自己的观点。

  足协说法自创联赛违背《体育法》

  对于徐明的“革命”,中国足协联赛部主任郎效农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际足联章程的东西,提出来有什么意义?”

  《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国际足联章程》第二章第十八条第1款:各级联赛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协会的章程应明确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权利和义务。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报经协会批准。

  而在中国足协章程和中超委员会的章程中,都有关于“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等条款。

  邱季专家说法有些条款只是个原则

  对于自创联赛违反体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说法,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峰认为,《体育法》是1995年公布的,实施9年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出现了很多新现象,而体育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因此它的操作性并不强,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而目前足球比赛的范围和形式非常多样,比如几个单位之间搞友谊赛,学校之间搞联赛,足协都没管,难道能说是非法的吗?所以,非足协成员之间进行的联赛和比赛已经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并没有禁止这些比赛,也没有规定这些赛事必须由全国性协会管理,所以这些比赛也是合法的。从这个层面讲,几个俱乐部脱离足协,自己搞比赛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

  昨日,本报记者就几大俱乐部与中国足协的公开对立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峰和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董绪公。两位法律专家均认为,俱乐部向足协主张各自的合法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俱乐部撇开足协单干,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障碍。此外,韦峰认为,足协不应搞垄断,应当建立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允许俱乐部退出。董律师则提出,由于足协在法律上属于民间协会,所以由足协作出的处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从某种意义上讲,剥夺了俱乐部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应当对足协行使处罚权方面进行改革,以保护俱乐部的合法申诉权。

  联赛收益——应由俱乐部主导

  董律师称,此次俱乐部与足协公开对立,双方虽尚未“争到法律的层面上。”但这件事最终还是会回到法治的轨道上。“尤其是在大是大非面前,法律是不能缺位的!”他认为,俱乐部作为合法审批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实质上扮演了投资者的角色,投资者享有收益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在足球产业收益的分配方面,俱乐部应当扮演主要角色。足协只能是个组织协调者,而不是收益分配的主导者。”董律师认为,足协不出钱,又主导联赛收益分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从法理上理解,这个权利属于俱乐部。”当然,收益和风险是共存的,联赛在经济上的风险也应主要由俱乐部承担。

  对此,韦峰赞同董律师的观点,他认为,首先应当在法律上对俱乐部和足协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建立会员关系。足协组织、协调俱乐部比赛,收取相应的会员费。而比赛的经营和收益权则主要由投资方俱乐部来掌管。

  足协垄断——没有法律依据

  对几大俱乐部纷纷要求退出联赛的情况,韦峰称,俱乐部提出退出要求,恰好凸现出目前俱乐部正常退出足协,在机制上是缺位的,因此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足协应当制定相应的条款,不能满足这些条款的俱乐部可退出协会。俱乐部不满足协规定的也可申请退出协会。“协会应当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团体。”对此,还应有相应的审查部门,负责加入和退出的审查。韦峰认为,虽然目前的各种协会大都有官方背景,但从法律上讲,协会属民间社团法人。法律没有规定一个行业只能有一个协会,所以协会并不是垄断组织。退出的俱乐部可以成立自己的协会或公司。

  自组联赛——正常经营行为

  对于俱乐部单干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这一问题,两位专家的观点也是一致的。董律师认为俱乐部单独搞联赛完全是民事行为,“在民事领域,法律上没有禁止就是允许的。”此时俱乐部与体育场、电视台签订的各种协议都属于民事协议,其票房收益、广告收益、转播权收益的分配都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只要不违法,国家就不能随便干预。”不过,董律师对俱乐部单干表示担忧。他认为目前国内的俱乐部尚不具备单干的能力。足协在组织联赛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韦峰副教授举例称,俱乐部自己成立协会或公司组织联赛,就像演出公司组织明星表演一样,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足协职责——不包括处罚权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协的职责包括十条内容,其中并没有关于足协行使处罚权的规定。对此,两位专家认为,足协对球场上的各种违规事件进行处罚,实际上剥夺了俱乐部通过行政申诉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因为,在法律性质上,足协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足协作出的处罚决定,俱乐部不可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就变相地剥夺了俱乐部行政方面的申诉权。“足协的处罚权本应由体育总局下属的足球管理中心行使。”

  两位专家认为,目前足球联赛在管理机制上并不成熟,越位的情况较多,这是导致俱乐部和足协对立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理顺相互关系,这都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有一些新的举措。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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