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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望作哪些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35 人民网

  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25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分组审议,这是该法实施8年后立法机关首次对其进行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今天下午首次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从1996年4月1日该法实施至今已8年有余。立法机关针对8年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对现行法律作了全面修订。这一草案共94条,与77条的现行法相比,文字有大幅度增加。那么,这部法律有望作哪些修订?

  污染者担防治责任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由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从根本上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现行固废法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责任规定的比较全面,而对使用后的产品和包装的回收、利用及处置责任基本没有涉及。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及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借鉴国外经验限制过度包装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体积的30%是由各种包装物构成的。据了解,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这样,生产者就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为了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修订草案借鉴国外经验,一方面规定了对部分包装实行强制回收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限制过度包装”。

  对农村只原则要求并未规定处罚条款

  目前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大多数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加强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十分必要。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薄弱等实际情况,草案只对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如对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提出了清扫、处置的要求。但草案没有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规定处罚条款。

  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增加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所作的承诺,针对近年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修订草案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作了以下修改:将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度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进口许可;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进口任何固体废物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而且必须经检验机关检验合格。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以进口旧货为名大量进口废物、而进口者与管理部门又经常对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发生争议的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争议的解决程序。

  单位终止先处置废物历史遗留的政府负责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由谁继续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解决纠纷时无法可依。修订草案对此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之前,必须妥善处置固体废物以及有关场所和设施;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负责处置。

  历史遗留废物的处置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为此,草案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高违法成本举证责任倒置

  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的修改集中在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新增加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律执行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一些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单位拒不改正,有关政府及部门因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其违法行为。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造成重大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了罚款之外,对该单位负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真正有效地解决污染问题,最重要的是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提高违法成本。为此,修订草案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诉讼代理、诉讼费减免等规定。(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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