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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工作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39 法制日报

  未征得本人同意,未发出书面通知,职工被调离单位,一审法院判决———原劳动关系仍应存续

  本报讯(记者崔立伟)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将正在休病假的本公司职工晓云(化名)调到了其他单位,并停发了晓云工资和补贴。晓云被“调走”后,中建总公司也没有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晓云为此将中建总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及补贴(本报10月14日曾对此事进行报道)。

  10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自1982年起在中建总公司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中建总公司虽称原告是被调至其下属单位工作,但并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未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所以,中建总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仍应存续。同时,法院还部分支持了原告要求中建总公司补发工资和补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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