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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偷拍他人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45 信息时报

  条例:

  草案规定,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查

  15至50岁市民最关心“偷拍条款”

  记者昨日采访了数十名市民,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偷拍”条款感兴趣,15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是很大,因为他们对“偷拍”所用的器材如数码相机、摄像手机的接触率较低。而15至50周岁的广州市民则最关心“偷拍条款”。

  受访的近40名广州市民中,没有一人承认自己有过偷拍经历,不过有23人承认在互联网上看到或在彩信手机上接收过偷拍照片,包括趣怪照片或含色情内容的照片。绝大部分市民相信,网络和手机彩信成为偷拍照片最大“销路”。

  多名大学生受访时向记者证实,在五山大学校园里,曾一度风行偷拍照彩信,一开始只是同学上课时睡觉的模样,或是将校内漂亮女生的偷拍照拿来共赏,后来就有点过火了,偷拍校内情侣亲吻的照片,后来还出现偷拍走光照。

  案例

  泳场更衣室遭同性偷拍

  程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一出泳场更衣室惊魂记。今年5月份左右,她与朋友经常到广州东山区一个泳场游泳,经常在女士更衣室内碰到一个20多岁的短发女子。奇怪的是,这名女子在更衣室内经常是一副等人模样,不时拿出手机打电话,像是信号不好举着电话左动右动,又躲闪着掩盖手机画面的样子。这些举动引起了她们的注意。

  一次,两人合作,程小姐在前吸引其注意力,另一朋友闪到她身后察看,竟发现她的手机画面是女士的裸体相!她们马上叫来泳场管理员,谁知该女子竟先下手将手机摔在地上,还反诬程小姐等人害她摔了手机。因为没有了物证,泳场方面也没办法将其扭送派出所。事后,程小姐两人足足一个夏天没敢去游泳。

  有赞有弹

  条款体现人文关怀 但或留下法律空隙

  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的“偷拍条款”,广州市民,尤其女性市民,简直可以用“击掌相庆”来形容,“是时候给偷拍风一个当头棒喝了”是她们的共鸣。不过,条文中并没有对手机偷拍单独列明,而隐私场所中并没有将泳场、更衣室、厕所等“敏感地区”列入,多数市民认为这可能给不法分子留下法律空隙。

  中山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叶先生昨日仔细研读了草案中的“偷拍条款”,他认为,对于偷拍这么一个影响广泛,偷拍现场无处不在的现象,该条款只有约200字的处罚细则,确实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首先只是“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而忽略了泳场、更衣室、厕所、试衣间等“敏感地区”。另外,条款还没有对偷拍器材进行分类,仅点明窃听、窃录专用器材的不合法用途,对数码相机、摄像手机等正常器材的非正常使用没有作任何界定,这也可能对偷拍事件的认定产生负面作用。

  不过,叶先生认为,此条款没有将违法的性质再以有没公开或有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来衡量,而且对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的个人或单位都有了明确的罚则,说明立法者是关注到偷拍的管理前置问题,偷拍器材的管制,比偷拍现象的管理更有效。而单位违法的罚则,则体现立法者关注到部分不法企业以偷拍或偷听的手段来侵犯员工或顾客隐私,来达到保障自己利益的目的。这体现着一种人文的关怀。(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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