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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不报销供热费单位 不准购车、发奖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0:47 人民网

  本报哈尔滨10月25日电记者蒋升阳报道:中共哈尔滨市委日前作出规定,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职工供热费的单位,将执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按照要求,哈尔滨在10月20日至明年4月20日供热期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居室温度达到16摄氏度,力争达到18摄氏度。哈尔滨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4小时供热“110”监督电话,实行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依法缴纳供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供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供热费。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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