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事故司机免责纠纷案不用“新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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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5:22 人民网 |
今天,北京“新交法”通过后首起事故司机免责纠纷案,将在门头沟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司机以非机动车负全责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违章骑车人返还他在事故中垫付的救治费用10669.78元。 今年6月2日,司机赵先生驾驶小货车正常行驶拐弯时,骑车的岳女士在机动车道内与赵先生的小货车相撞,岳女士被弹出摔伤。事故发生后,赵先生为救治岳女士主动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经门头沟区交巡支队认定,骑车人岳女士对事故的发生负全责。赵先生向门头沟区法院起诉,要求骑车人岳女士返还他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据悉,这是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市开庭审理的首起非机动车负全责案。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同类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被告岳女士称,她对事故责任认定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赵先生驾驶小货车从事的是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应对作业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交管部门责任认定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正当理由。昨天门头沟区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北京“新交法”明年1月1日实施,所以此案审理只作参考,北京“新交法”并不适用审理此案。此案审理依旧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交法”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北京市“新交法”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李罡)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