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以“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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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17:00 中国青年报 |
近日沈阳市水利局和浑河管理委员会联合对浑河进行治理整顿。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遇到了难题:被罚没捕鱼工具的滥捕者要求执法人员开具罚没收据。而此次行动的负责人之一、浑河河务管理处刘主任说,目前,对浑河管理的文件依据只有一份会议纪要。(10月24日《沈阳晚报》)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法无明文不得实施处罚,这也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尽管会议纪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公文文种,但会议纪要是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是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时所使用的一种公文,虽然具有相应决定的内容和作用,却并非正式的政府文件。因此,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使用,更不应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依据。 鉴于此,对浑河的治理整顿,不能仅依据一份会议纪要就加以实施,而要在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方可实施。 行政执法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谋求社会公益,进行行政管理与服务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它属于一种“实践力量”。由于行政主体往往掌握着直接的命令权、强制执行权等实权,而且行政权力在行使上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所以,必须对行政执法权力加以制约,也就是必须依法行政,使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哪怕某项社会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在完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方可依法对其加以管理。 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权力长期以来是在错综复杂的状况下运行的,有时它在运行过程中已经超越了宪法当初对它的内容的界定,变成一种范围不甚明确、内容不甚确定、方式不甚规范的交叉物。而且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一味强调各种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使行政执法权在许多方面成了弹性极大的权力,由此也就产生了很多的不依据执法、不规范执法现象,使一些行政执法行为偏离了社会目标,这不仅对民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也对政府公信带来了损伤。 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是一个权力很高、与公民民主权利关系非常密切的机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政府权威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强化行政执法机关要有遵循程序、依法行政的观念,并严格依照法规办事,而不能仅依据类似“会议机要”这样的行政文书办事,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在法规真空地带法外用权现象的发生,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