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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跟不上“新交法” 司机无责案两法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7:08 新华网

  昨天,北京门头沟法院和宣武法院审理、宣判了两起“自行车撞机动车案”。因两案诉讼目的不同,其判决结果也稍有不同。但其突出特点是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之间衔接的空白区。虽然都是“非机动车负全责”,机动车司机无责,但保险公司都按照“无责拒赔原则”拒绝理赔。所以,即便机动车上了保险,法庭判定机动车支付赔偿金后,这些钱仍要司机自己掏。据了解,北京“新交规”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先行赔付。但是,这部法规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所以过渡期内,这两起案件审理依旧依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起案例:机动车告自行车无责司机索要垫付的医疗费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赵先生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时,正逢岳女士骑自行车左拐行驶,结果岳女士撞上他的小货车,赵先生立即将受伤的岳女士送去医院治疗,并为她垫付了医疗费10669.78元。事故发生后不久,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岳女士负全部责任。由于赵先生的车上了第三者险,他曾去保险公司办过理赔,但保险公司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司机没有责任所以不能理赔。最后,他根据交通支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觉得岳女士应该退还他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因多次讨要未果,他提起诉讼。岳女士的辩护律师称,赵先生曾为小货车办理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赵先生应该向保险公司理赔而不是向岳女士索赔。法院判决不适用新交法第76条驳回司机诉讼请求昨天,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因赵先生垫付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免责条件,赵先生主张岳女士取得医药费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其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第二起案例:自行车告机动车机动车被追尾后遭索赔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上班,在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市交管局宣武交通支队作出的认定书在“事故事实”一栏中写明:“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车前部与A车左侧后面相接触。”刘女士介绍说,事发后,张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经医生检查,刘女士多处软组织损伤,刘女士遂要求张先生赔偿各种经济损失4944元。法院判决适用新交法第76条司机赢了官司仍要赔偿昨天,宣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应属正常行驶,无法采取避让在后自行车的措施。刘女士自行车的前部撞到桑塔纳轿车的左侧后面,这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结果判决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000多元。宣判后,刘女士表示不服。张先生尽管赢了官司,但他仍为上了相关保险、却因为自己“无责”而掏腰包感到无奈。律师解析司机无责还埋单全因法律衔接有漏洞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机动车一方都上了相应保险,但他们都遇到相同尴尬。因为交通支队要么没有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要么认定机动车无责,其结果都给保险公司不理赔理由,因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都依照《保险法》相关条款埋下伏笔:只有在认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才能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理赔。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房德权律师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一般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只有被保险的机动车负有一定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才会根据机动车事故责任大小进行理赔。由于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漏洞,就出现现在这种司机“无责”却埋单的奇怪现象。因此,为了适应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也应该作跟进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记者 谢德良)(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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