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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撞死不白撞"案:"无责司机"赔八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8:42 新华网

  10月25日,青岛市市北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官司作出判决,尽管撞死行人的司机被认定不负事故责任,但仍被判决向死者家属赔偿8000元。据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该市判决的首起“撞死人不能白撞”的官司。

  今年5月12日,青岛市民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在重庆南路行驶时,站在路边的一名行人突然横穿马路,被大货车当场轧死。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和现场勘察后认定,死于车轮下的行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无外力作用的情况下突然进入车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某驾驶大货车的技术状况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死者应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死者家属仍将司机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及所属的车辆挂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死者的死亡后果是司机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所无法或不能预见的,并且与事故车辆的技术状况无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及所属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在这一事故中,由于死者及其家属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为体现公平原则,两被告应当给死者家属合理、适当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因此作出了补偿死者家属8000元的法律判决。

  负责审理此案的市北法院的单法官介绍,这一案件中,轧死行人的司机虽然被认定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仍判决司机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这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至于在此类案件中“无责”司机到底该承担多大的赔偿数额,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此案时是要求刘某承担了10%的责任。(记者 武宗义 通讯员 宋振涛)(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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