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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在顾客 商家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06 南方日报

  罗湖区消委会调解一宗小孩在商场电梯受伤的投诉

  过在顾客 商家免责

  本报讯(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剑昌 黄超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如果过错在消费者一方,商家无须承担赔付责任。昨天,罗湖区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小孩在商场电梯受伤的投诉。

  购物车里装小孩,手扶电梯上被摔

  9月15日下午,练女士抱着仅5个月大的外孙女到市内某商场购物。因为当时人行楼梯正被商场员工占用装卸货物,通道几乎被占满。于是她便把小孩放在购物车的婴儿座位上,将车推上了电梯。当电梯大约升到三个阶梯的高度时,购物车由于放置不平衡,突然倒下。老人被身边的一位年轻人扶住,但孩子一下子从购物车里摔出来,仰面朝天倒在电梯上,哇哇大哭。

  商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后,紧急停下电梯过来察看,发现孩子脸色苍白,眼睛紧闭。练女士一下子懵了,赶紧抱着孩子往医院跑。经过急救,孩子于第二天下午出院。

  练女士一家到派出所报了警,并通过媒体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双方在事故赔偿方面意见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练女士一家投诉到罗湖区消委会。

  消费者维权必须依法

  罗湖区消委会认真审查投诉材料后,于9月26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消委会指出,手扶阶梯式电梯不同于履带式电梯,年轻人还可以控制,老人就很困难。把放有小孩的购物车放到阶梯式电梯上,难以保持平衡,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商场的电梯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小孩受伤的主要责任在其监护人。虽然家长因小孩受伤而难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也应当依法维权,不能漫天要价。商家则表示,由于小孩家长的一些不合适作法,令其经营声誉受损,因此不愿对其作任何的补偿。

  10月20日,经过协调,练女士家人最终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是导致小孩受伤的主要原因。商家也愿意接受消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以诚信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帮助解决小孩和老人的医药费1580元。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并非绝对,维权必须依法。如果商家没有责任,而消费者由于本身有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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