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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打赢跨国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06 南方日报

  两公司打赢跨国官司

  世界著名运动制品商纽巴伦索赔74万元要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世界著名的专业运动制品商纽巴伦日前“杀”到深圳,以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阳江友联鞋业公司和深圳龙浩提起74万元的索赔诉讼。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运动鞋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纽巴伦诉深圳龙浩侵权

  NEW BALANCE(音译纽巴伦)是美国一家著名的专业运动制品商,其注册商标“N”的图形、“NB”和“NEW BALANCE”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知名商标。纽巴伦公司发现深圳市龙浩鞋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生产商为阳江市友联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纽巴伦认为友联未经其许可生产侵权产品,龙浩销售明知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的侵权产品,均构成对其上述商标权的侵害,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74万元。

  生产商称曾与纽巴伦签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生产商友联公司在庭上称纽巴伦公司所言不实,其“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生产侵权产品”完全不符合事实。因为早在1995年友联公司就获得了纽巴伦的商标使用许可,双方针对三个注册商标签订了一套许可期限长达8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在国家商标局有正式备案,双方还签署了《备案表》等证明文件。故纽巴伦指控友联构成对其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后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月23日,纽巴伦与友联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商标权人授权友联在特定商品(鞋)的生产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纽巴伦对该合同在美国办理了公证手续。

  注册商标是否经许可成争议焦点

  纽巴伦当庭否认双方签订过《商标许可合同》,但承认双方签订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纽巴伦称该合同只允许友联在运动鞋的生产和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不允许友联销售。其与友联之间是定牌加工的性质,生产出的产品必须交给纽巴伦指定的销售商,友联将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到中国市场,超出了授权范围,构成对其注册商标的侵权。友联则认为依据合同的约定,友联有生产、销售的权利,只准生产,不准销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逻辑。且多年来,原告没有给友联下一次订单,也没有指定友联只能将生产的产品提供给某个公司。所以原告所言不符合事实,也有违合同的本意。

  龙浩公司认为其销售的是友联的合法产品,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合同成立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纽巴伦与友联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规定,其使用的地区为我国境内,商品的种类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鞋)上使用,时间为商标的有效注册期内等。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该合同已在我国商标局备案,该合同依法成立。故友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原告的商标是合法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权侵权。

  原告认为友联擅自销售构成侵权。虽然合同中对商品的销售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合同没有禁止性条款不允许被告销售,且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是在被许可人的商品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对使用的地区、商品的种类、时间等都有具体的约定。所以,合同的本意是被许可人有销售权。

  故此,龙浩销售的运动鞋是合法生产的商品,不构成侵权,法院驳回纽巴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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