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走廊装门小心侵权 福田区某户自装铁门被判侵害相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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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0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一道横亘在公共走廊里的防盗铁门,让两户相处4年的邻居对簿公堂。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拆除防盗铁门。胜诉方称,打官司只是为了维权,在他们心中,和睦的邻里关系仍然是最重要的。 公共走廊被铁门围成私家地盘 原告徐生(化名)在法庭上诉称,自己家住福田区福民路××苑1005号。今年8月13日,被告关金(化名)在自家旁边的公共走廊上安装了一道防盗铁门,这道铁门围住了走廊,形成了强行占用公共通道的局面。另外,这道铁门离自己家的防盗铁门非常近,并形成“L”形的90度夹角。如果发生火警,两家都无法正常同时开门逃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消防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徐生为这道防盗铁门多次找到××苑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物业管理公司虽与被告多次交涉,但被告坚持不拆除。因此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铁门,恢复公共通道的墙面原样。 被告辩称已得到物管同意 被告关金在庭上讲,原、被告两家是2000年初各自购买了××苑1005号和1004号房产而成为邻居的。今年7月,关金又买下××苑的1003号房产,原准备将1004号与1003号房屋的隔墙打通,但发展商告知该隔墙是主体墙,不能打掉。因此他才想到把铁门移到走廊上,将两套房屋的原有房门去掉,方便一家人两边走动。 关金称,他是在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并得到其口头同意后才安装了铁门的。安装时,他已充分考虑到原告的通行,对其开门也不会造成阻碍。安装铁门不是故意之举,而是无奈而为之的下策,希望能取得原告的谅解。 关金还提出,原告无权就自己占用公共面积而起诉,只有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才有权对自己的这一行为进行管理。 法院:被告行为侵害相邻权 当天的开庭持续时间只有1个多小时,法官的当庭判决让曾经为“铁门事件”困扰的邻居终于得到了说法。 法院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这一案件的关键。本案被告所占有的公共通道属公共使用部分,应为该栋楼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被告购买了××苑1004、1003号房屋后,与其他专有权人就必然地享有争议公共通道共有权,但被告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在公共通道上安装防盗铁门、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侵犯了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之一,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铁门,并将墙面恢复原状。 而且被告在公共通道上安装铁门,与原告家的铁门成“L”型相对,两家不能同时正常开门,就影响了原告的通行,也造成火灾隐患,从这方面说,被告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关金应停止侵害,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天内拆除安装在公共通道里的防盗铁门,并恢复公共通道墙面原样。 法律界人士分析,“相邻权”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昨天法院的判决更多的是体现我国民法通则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相关法律精神。该人士称,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和睦的邻里关系才能得到长久的维护,也希望本案中的两家人能从此化干戈为玉帛,认识和尊重对方的“相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