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女性称被偷拍 "治安管理处罚法"市民感兴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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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13 新华网 |
10月22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施行了1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了较大修改,成为媒体近日关注的焦点。其中,“偷拍他人隐私至少拘留5日”和“纵容宠物吓人至少拘留1日”两个内容,更在市民中产生了较大反响,绝大多数市民对这些法规条例的出台表示欢迎。在昨日记者进行的随机调查采访中,许多市民表示:“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贴近了现实生活,更好地体现了民意,保障了人权。”对应主题:偷拍他人隐私将至少拘留5天 条例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和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非法制造、贩卖或非法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状 20名被调查女性有12名曾被偷拍 26日,在海口不同的区域和路段,记者随机采访了30名市民,其中女性市民20名,男性市民10名。 调查结果反馈:在昨日接受调查的20名女性市民中,有12名女性表示自己曾被他人偷拍或怀疑自己曾被不怀好意的男人偷拍或偷窥;30名被调查者中有21名市民承认,自己在互联网上看到或在手机上接收过偷拍照片。许多受访对象表示,被偷拍的地方多在:街道、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调查 被人偷拍到“衰像”真的好狼狈 “被人偷拍到‘衰像’真的好狼狈。”见到记者时,在海口市一中上学的冼军还在生闷气。据他介绍,偷拍已经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10月12日午休后,他和往常一样来到学校。刚一进教室,就见几位同学挤在一起,拿着一个彩信手机边看边笑,有的还在叫嚣:“这要是传到网站上肯定会很搞笑。”冼军说,自己也凑上去观看,却发现这张照片的主角竟然是自己。照片的内容是,课间休息时,自己趴着桌子打瞌睡张着嘴巴的一副“衰像”。冼军说,看到这张相片后很是生气,在这以后的几天,我和这些同学的关系也处得很僵,这影响了我正常的生活。 据记者调查,类似的偷拍情况,在海口市各大、中学校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而且这还只是偷拍内容的冰山一角。 记者对海口市摄像器材市场进行暗访时,有许多经销商告诉记者,以前摄像器材的购买对象多是政府安全部门,现在宾馆、娱乐城等商业部门买起来也多了,而且私人购买正在成为一种潮流。海口市解放西路某商场的一个货架上,各种摄像机目不暇接,红外线的、360度旋转拍摄的、无线遥控的、感应式的、黑白的、彩色的……谈话中店老板告诉记者,针孔摄像机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极易隐藏和伪装,价格在300元—6000元不等。“有需求就有市场。”店老板还告诉记者,“保守计算,一天销量最少不低于4个。” 律师说法 条款仍然存在诸多漏洞 对于草案中的“偷拍条款”,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偷拍”在目前是一个很普遍、民众关注度很高的现象,但条款处罚细则只有约200字,“重视度不够”,并且存在漏洞。首先在偷拍行为的限制性场所上,条款忽略了泳场、更衣室、厕所、试衣间等“敏感地区”。另外,条款还没有对偷拍器材进行分类,对数码相机、摄像手机等正常器材的非正常使用没有作任何界定。这些遗漏的问题可能会在以后的执法中对事件的认定留下遗憾。 不过,李律师认为,对“偷拍”行为进行立法,来达到保障自己利益的目的,这本身就体现了对人权的一种尊重。李律师认为,由于《民法典》尚未出台,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上,我国法律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199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发文,认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偷拍偷录”获取的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况且,现今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并非所有偷拍偷录所得到的证据都会被法庭认可,法庭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才会采用。不要随意和陌生人说话对应主题:发骚扰短信至少拘留5天 条例 草案规定,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讲述 李小姐:要求见面遭拒绝 黄色短信狂骚扰 “都是电话惹的祸。”6月12日,家住白龙路的李小姐因为电话交友不慎,一连数天接到对方的骚扰电话。 据李小姐介绍,4日晚上她通过某服务中心在电话中结识了一个自称姓黄的男子。在该男子的要求下,李小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了对方。5日晚上,这名男子给她打电话,要求与她见面,李小姐婉言拒绝了他的要求。正是因为李小姐的“不合作”,这名男子开始频繁地给她打电话,甚至凌晨二三点钟也打进来,但是电话接通后,他却不说话。李小姐无奈之下,只得每天晚上临睡前将手机关掉。但是这样并没有摆脱烦恼,8日上午,李小姐打开手机时,竟然接到了对方的7条信息,这7条信息的内容都是一些“黄段子”。李小姐给对方发了一条信息,希望双方能冷静处理此事,但对方却仍频繁地给她发送黄色信息。 对于自己的轻率,李小姐非常后悔,她说,每次一看到这些信息就心惊胆战的。尽管对方的骚扰让李小姐不胜其烦,但目前她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冼小姐:恐怖短信体验夜半惊魂 3月15日凌晨2点左右,海口市某租住房,“嘟嘟”一阵刺耳的手机铃声将单身租住的冼小姐吵醒。一面嘀咕着揉揉惺忪的睡眼,一面查看手机上的短信,不看则已,一看,把本来就胆小的冼小姐吓得差点从床上跳了起来,瞌睡早被这条短信带来的恐怖吓得飞到九霄云外去了。短信的内容是:你好,我是丽丽,打扰你睡觉了。三个月前我也曾租住过此房,不久,我就在你住的这间房和你现在睡的这张床上,遭色狼奸杀被割去头颅,色狼尚未抓获,我的头颅也一直未找到。现在我终于发现,我的头颅就挂在你的窗外,请你帮我取下来,交给警方好吗?拜托! 声音 省公安厅:乱发手机短信将被立案查处 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了解到,针对有害手机短信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省公安厅表示将对乱发手机短信进行立案查处。 据省电信部门的统计,海南省年均手机短信收发量为10亿条左右。但同时短信的一些负面作用正日益显现,例如:通过短信息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通过发送短信息对他人进行骚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息服务相关账号申请某些短信息服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据了解,海南月均收发的1亿多条手机短信中,有害手机短信约占10%,近1000万条。依法查处有害手机短信迫在眉睫。海口每年有4000多人被狗咬伤对应主题:纵容动物伤害他人将处5日以上行政拘留 条例 草案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现状 海口每年有4000多人被狗咬伤 在昨日的随机调查中,许多市民反映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修改之前,由于饲养动物特别是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同时,给市民造成危害的事日益增多,因狗伤人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以致狗满为患。 据了解,自今年8月份以来,海口发生的狗咬人事件就不下10起。海口市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海口限制养犬的城区内,共有各类犬只5万只,而5万只狗却没有一只狗有有效犬证。而在这5万只狗中,免疫犬只也几乎为零。记者从海口市畜牧局获悉,海口的犬只绝大多数没有接受免疫注射,注射过狂犬疫苗的狗几乎为零。而按要求,小狗在3个月大时就应开始注射狂犬疫苗,按犬的月龄,间隔一段时间需加强2针,以后每年还要接种2次。 由于饲养狗的泛滥,被狗咬伤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海口每年被狗咬伤的就有4000多人,也就是说平均每天有十多人被狗咬伤。而由此导致的民事纠纷也就更多。 “由于没有一部具体的法规条例对这些民事行为进行调控,而由此产生的纠纷往往很难解决,现在好了,有具体的法规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界定,再发生被狗咬伤事件就不怕别人抵赖了”。在昨日的调查中,因儿子曾被邻居狗咬伤而与邻居发生纠纷的刘女士如是说。 市民看法 提高动物养护门槛 海口市政协委员李运全认为:提高养护门槛。除允许相关部门养犬外,可考虑让爱犬的居民养犬,但必须向公安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申领《犬类准养证》,上户口,佩戴号牌,实行颁证挂牌科学而规范的管理,并且对每只犬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强制犬只每年定期接受卫生防疫部门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等免疫注射,建立健康档案。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海口养犬的现状,举行立法听证会,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法规,如《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或规定),通过准入门槛,将一直游离管理之外的全市几万只“黑户狗”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解决由其产生的卫生防疫及公共安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完)(记者胡盛亚王瑜单正党)(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