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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骗猥亵幼女掐昏拖抱回家 一审判三年终审判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36 新华网

  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刘贺起犯罪事实真相后,依法撤销了原西夏区人民法院裁定的刘贺起只犯有猥亵儿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裁定刘贺起犯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并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合并执行10年的终审判决。

  2004年2月1日晚7时许,刘贺起酒后来到西夏区某家属院,看到正与小朋友玩耍的被害人小丽(化名),便以给小丽找劈柴为由,将其带到自家煤房内,随即对小丽进行搂抱等猥亵举动,由于小丽反抗呼救,刘贺起用手捂住小丽的嘴并掐住其颈部致其昏迷。后刘贺起从煤房取出一白色编织袋,将被害人从头部往下套住,放在自行车后架上推到自家楼下,将小丽拖抱回家中。就在他将编织袋从小丽身上取下时,小丽的爷爷赶到,解救了小丽,并与家人把刘贺起扭送到公安机关。

  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刘贺起猥亵儿童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刑事判决。宣判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量刑较轻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提出抗诉,同时刘贺起也向中院提出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贺起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其应依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并且被告人刘贺起为了掩盖其猥亵儿童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捂、掐、套、拖、撂”等一系列行为,表明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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