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评论 不可“体谅”的罪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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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09:47 千华网-鞍山日报 |
笔者最近读到两件“沉冤昭雪”的报道。一件,湖北枣阳市58岁老农杨锡发被指控强奸杀人,历经死缓、无期徒刑两种判决,最后经省高级法院终审,认为指控不能成立,杨锡发获无罪开释。另一件,湖北钟祥市4名教师因被指控在学校食堂投毒而被捕,后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销起诉,钟祥市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4名教师重上讲台。 两起案件,5位无辜公民,都指证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笔者当然不敢偏听偏信,但这些当事人都曾以无罪之身而向办案人员供认犯案,若非办案人员采用某些特殊手段,他们何以会给自己大泼污水呢? 据说,按照有关规定,刑讯逼供只有造成重伤、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才会以渎职犯罪立案,否则应通过其他渠道处理。出现严重后果才会受到追究,那么刑讯逼供不可禁绝也就可想而知了,而且这种规定客观上将使刑讯逼供提高刑讯逼供的“艺术”,使刑求达到既得以进行又“不出现严重后果”的水平。 笔者不知道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是否已经成了一种例行公事,只知道几乎每一起冤案的昭雪都会带来刑讯逼供的信息。这就是说,至少在那些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关押的无辜者身上,刑讯逼供都成了家常便饭。这意味着什么呢?一种可能是,发生在真正犯了罪的人身上的刑讯逼供,不会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因为他真的犯了罪,而刑讯逼供使他供认了罪行,这不被认为有什么不妥当,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说刑讯逼供实际上是一种普遍的办案方法;另一种可能是,对于真正的罪犯,无需刑讯逼供而可以获得招供,而正是那些没有犯罪的人,被抓起来以后,反而要受到刑讯逼供,因为他没有犯罪,所以非刑讯逼供,不可能获得口供,如果是这样,那么刑讯逼供的数量可能是不多的。但这绝不使人感到欣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就只是无辜公民。尽管刑讯逼供无论发生在一个罪犯身上,还是发生在一个无辜公民身上,都一样不可容忍,但如果刑讯逼供成了一种使无辜公民自供有罪的定向迫害技术,无疑更加令人触目惊心。 值得玩味的是办了这两起错案的公安机关的态度。错抓了杨锡发的枣阳市公安局说,“我们抓错了,一定给当事人满意的答复”,“既然省高院判他无罪,说明我们抓错了,这个案子在办案过程中有些疏忽,主要是证据上有些问题”。一方的问题只是“疏忽”,另一方差点判了死刑,这是多么对等的游戏啊。钟祥市的公安机关说话更加客气了,他们向当事人说,“希望体谅公安部门的工作”。当4个无辜教师被捉起来的时候,谁体谅他们呢? 人总会犯错,这是没有办法的。所以一个无辜者被当成犯罪嫌疑人,只要属于无心之失,也并非不可以“体谅”。然而,无论什么人,一旦捉起来,就百般刑求,非得招认有罪不可,这就不是无心之失。刑讯逼供的罪恶,在于它践踏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因此,不仅它发生在无辜公民身上时不可被“体谅”,就是发生在罪犯身上,也不可以被“体谅”。 (中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