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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找中介 “跑单”也要付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0:10 东南快报

  本报讯守法经营的房屋中介面对时有发生的“跑单”现象(抛开中介私下成交)常束手无策。昨日,厦门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房屋中介“跑单”案,“跑单”人被判支付中介费,为中介服务讨了个说法。

  夏春秋公司与马先生于2002年11月8日签订一份协议书,马先生将其一套房屋全权委托夏春秋公司代理销售。同月21日,夏春秋公司带客户饶小姐前往看房。2003年2月9日,马先生却抛开中介,和饶小姐的丈夫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2月19日,夏春秋公司以赵先生与饶小姐系夫妻关系,马先生与该公司提供的客户自行成交,视同该公司完成马先生的委托销售为由,将马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马先生支付居间费51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马先生与赵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自主买卖行为,不受居间协议书约束,驳回夏春秋公司诉讼请求。

  夏春秋公司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房产买卖合同买方签约人是赵先生,但因赵先生系饶小姐的丈夫,赵饶的配偶关系决定了该笔房产买卖交易的成功与夏春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居间服务存在必然关联。遂改判夏春秋公司胜诉。相关背景

  据了解,以往人们通过中介买卖房屋,中介牵线后,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价格,然后中介公司按实际成交价格收取一定比例中介费用。在二手房交易中,人们往往关注中介公司失信的情况,而对买卖双方不守诚信、违反协议的现象却不甚关注。其实,买卖双方趁中介方不注意,暗递纸条,留电话号码串通,抛开中介私下交易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中介行业,很多中介公司甚至在广告中公布了举报电话,严防“跑单”。

  法官认为,“跑单”,不仅使中介公司的劳动得不到回报,也会降低客户的信誉程度,严重影响了中介公司的服务热情。“跑单”实质上是抹杀中介公司劳动的行为。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客户的“跑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中介公司有权利、也有理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诚信是相互的,在中介公司为客户已提供了中介服务的同时,作为客户也应该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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