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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县医院内科主任 任县原司法局长一审领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00 新华网

  近日,邢台市隆尧县法院对任县司法局原局长耿玉海等三人殴打任县县医院内科主任徐春平致死一案(本报曾予以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耿玉海等三名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死者徐春平生前任该县医院内科主任、邢台市人大代表、任县政协常委,耿玉海原为任县司法局长。鉴于此,有关部门指定此案由隆尧县法院审理。因此案备受社会关注,隆尧县法院极为慎重,曾先后两次申请延期审理。

  经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晚9时许,在任县医院办公室内,任县司法局局长耿玉海应任县县医院领导邀请,调解一起医患纠纷时(患者一方与耿玉海妻子有亲戚关系),与内科主任徐春平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情绪激动的耿玉海将手中的塑料矿泉水瓶投在徐春平的胳膊上,随即,徐春平拿起办公桌上的玻璃杯投向耿。耿遂对患者亲属说:“就是他的事,不能让他走,给他闹。”随后,包括患者亲属和医院的几名工作人员在内的双方发生互殴。厮打中,患者亲属王某和颜某击打徐春平头、胸部数拳,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随后,徐春平坐在沙发上大口喘气,面色苍白,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8日,邢台市公安局、检察院法医对徐春平进行了尸检,鉴定结论为:徐系外力诱发急性冠状动脉机能不全而死亡。徐春平家属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此后,经河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法医技术人员重新进行检验,并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徐系外伤诱发心源性猝死。

  隆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玉海、王某、颜某三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隆尧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耿玉海、王某、颜某三名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272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耿玉海不服判决,已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徐春平的家属也不服判决,已申请隆尧县检察院抗诉。(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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