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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蛋养鸡”涉嫌洗钱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02 人民网

  潘洪其

  10月26日《新京报》刊发《“灰色财产论”是物权法的大敌》,对笔者的《物权法要不要保护“灰色财富”》提出批评。

  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灰色财富”在中国远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和“攻坚阶段”,一些人通过对权力和资源的运作,获取了大量财富,关于“原罪”

  问题和国企产权改革问题的讨论,显然不是在玩无中生有的概念游戏。严格甄别这些“灰色财富”是合法还是非法,不但现有法律力不从心,就是在人力物力上也捉襟见肘。作者否认“灰色财富”的存在,认为任何财富“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律本身一清二楚”,是简单化了复杂的历史问题和现实情景。

  每个拥有财产的人,都会要求法律对自己的财产提供保护,人们欢迎保护私产入宪、物权法的即将出台,主要是看重了它们在保护公民合法私产方面的积极意义。

  但应警惕的是,保护私产入宪和物权法的即将出台,对某些“灰色财富”的拥有者也可能是不可多得的机会,他们中极力赞成物权法者当不乏其人,因为物权法如果不能起到严格的“过滤”作用,大量“灰色财富”就将抓住机会成为合法资产。果如此,“灰色财富”的拥有者就是物权法的最大受益者。

  某些“灰色财富”在物权法出台后变成合法私产,这是一个可能出现的危险,其过程多少有点儿像“洗钱”。不妨分析一下作者“偷鸡蛋养鸡”的例子。作者认为,偷窃者最初偷的鸡蛋是黑色财产,他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用“黑蛋”养成的鸡是他创造的成果,因此鸡是合法财产。殊不知,“偷鸡蛋养鸡”与贪官把赃款用于投资获利如出一辙。据有关专家分析,现在一些贪官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物,而是出现了犯罪的对象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犯罪的最终目的从财物的简单积累向资本的高级经营转化。

  贪官贪赃、占有生活资料、进行财物积累的行为是犯罪,难道他们进行资本经营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界定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与此对照,“偷鸡蛋”相当于“违法所得”,“养成的鸡”相当于“其产生的收益”;在犯罪分子企图“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时,避免物权法也成为其“手段”之一就很重要了。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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