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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拒建工会凸显法律疏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31 人民网

  刘效仁

  南京市总工会曾6次上门到位于新街口的沃尔玛(南京)购物广场劝说建立工会,最终仍被拒绝。目前,在深圳、昆明、北京等18城市拥有1.9万名中国员工的沃尔玛中国各分公司,开业至今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三星、希捷等名外企也一直拒建工会(《中国青年报》)。这一状况已引起有关方面的警觉。

  外企之所以拒建工会组织,我以为,既有经济利益的考量,更有法律规范的缺失。比如,外企把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监督的有益组织;甚至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视为企业经济利益的入侵者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敌对者。尽管沃尔玛管理层都以“公司所有管理渠道畅通、职工福利能按时发放、民主管理健全”作为拒建理由,其实质仍然是把工会组织看做异己力量。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工会本来具有“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职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目标,与沃尔玛的企业追求应该说是一致的: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平等协商和利益博弈的公正平台,更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有益于外企的长远利益。

  外企所以拒建工会,我以为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律在遏制外企不法行为方面存在着严重疏漏,缺乏刚性的制裁律条。不错,《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更明文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90年12月发布施行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然而,对于拒建工会的行为缺乏应有的严格规范。

  为此,我通读了一遍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工会法》。其法律责任章第五十条写道:“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像沃尔玛等外企拒建工会的行为,依法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何处理,语焉不详,十分模糊。我的理解,无非是责令改正之类。若仍拒不改正又如何?既没有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又未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自然很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初之所以如此设定,显然带有行政权力至上的色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企一统天下,行政权力至刚至强,责令你改正,谅你不敢不改,因为政府握有企业管理者的乌纱帽。现今是市场经济,行政权威自然衰减,而资本顺理成章从“孙子”变为“大爷”,把GDP看得高于一切的地方政府,自然对外企从宽从松,法外施恩。

  可悲的是,以牺牲劳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已是许多地方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而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限制劳动者和工会的权利。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对职工权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让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外企拒建工会的行为,我认为只能是与虎谋皮,条款也只能形同虚设。

  不能不说,正是刚性法规制度的缺席和地方政府的有意纵容,导致一些知名外企敢于公然违抗工会法。

  工会组织在外企长期不能得到组建,不但影响各种经济成分经济组织间的公平竞争,而且这种“超国民待遇”会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法律的尊严。而要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仅仅靠行政“处理”根本难以奏效。当务之急,是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处罚刚性条款,包括赋予职能部门依法诉讼的权力,最终通过经济处罚和司法强制来确保国法的神圣威严和公正平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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