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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32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10月27日电26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联合转发国家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任何建筑企业都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月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暂行办法》中的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

  建筑企业应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由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工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暂行办法》旨在建立一种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完)(周生斌编辑)

  (来源: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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